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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少数股东权益简称少数股权。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一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

    在我国的公司发展史,尤其是在股份公司的发展史中,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某种程度上,这已影响到了我国股份公司的发展进程。因此,如何对少数股东权益提供切实、适当的法律救济,成为了我国公司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 100人看过2024-01-05

    在我国,成立公司的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又在实践中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很多有限公司通过改制,成为股份公司。这样通过建立股份制,优化了股权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创新能力和经济效益。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操作步骤是:

    1、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2、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规定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

    5、创立大会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在媒体上公告。

  • 14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股权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具体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支付现金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2、放弃非现金资产

    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含股权,下同),但各种待摊销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税务纠纷中的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法人的独立地位,损害税务机关等债权人的权益,构成人格否认的,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67人看过2024-01-05
    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隐形股东是否能够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跟履行一定的义务都很难保障,而且跟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法律保障也很难说,为此法律风险比较大。

    二、隐名股东,即投资人以他人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由于身份或名称并不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实际出资人常称为“隐名股东”,名义上持股人因为记载于章程等公示文件,常称为“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至于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者干脆伪造假身份投资,则完全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不存在隐名股东或隐名投资法律关系的问题。

  • 145人看过2024-01-05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多久通知

    (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二)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六)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总人数不足《公司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25人看过2024-01-05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依据不同:

    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

    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公司是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被告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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