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权规定:
1、股东可以对无效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行使后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起诉;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一人公司正是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只有唯一股东;但要,求出资到位,财产独立,自主运行,年终社会审计,否则出资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2-50人;1人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2-200发起人;
转换成多人,应该需要办理公司类型变更、股东变更等手续。
股东大会豁免通知义务是指法律强制常规和临时的股东大会需要提前通知,不能免除提前通知。
为保护股东基本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基本的权益,常规和临时的股东大会的提前通知都是法定强制的事项,即提前通知不能免除。股东大会的通知日期是公司法规定的,没有给企业自主权。但是实践操作中,如果公司未上市、全体股东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决议豁免了董事会的提前通知义务。那么,未提前召开股东大会并未损害任何股东利益,监管机构也是可以理解的。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会议通知是要提前在媒体上公告的。若没有上市,操作空间大。当天召开是可以的。但是文件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日期要隔开。“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法定股东人数必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受股东人数必须2个以上50个以下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二、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召开股东大会分为两大类:
(1)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年度大会内容包括:审查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审查分红方案,以及其他股东大会的常规事项,如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等等。
(2)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
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公司法》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1、公司破产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