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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法虽然原则上规定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是要受到下列限制: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3、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5、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6、对股票抵押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7、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表决权可以自由约定。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如果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无约定的,则一般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

    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股东有查阅公司财务账册资料的权力。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

    (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四)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转让的方式有: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限制大股东权利:

    (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三)表决权排除制度

    (四)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

    (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投资人变更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6、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设立无效是国外公司法中的重要问题。公司设立无效往往会使公司内外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并将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西方一些国家要么采取公司设立无效补正的办法,即通过补正措施,消除公司设立行为的缺陷,使公司继续存在,以防止因公司设立无效,影响公司已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要么采取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办法,即通过诉讼方式,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由法院判决确定公司设立无效。但是在并没有形成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理论,尤其是缺乏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具体表现形式、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途径、以及确认公司设立无效后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的明确规定。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公司法除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仍保留审批原则外,对其他公司主要采取公司设立准则主义原则。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设立准则,应只负责对设立登记所提交文件资料的形式要件审查,而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基于此种情况,同时受利益的驱动,诸如公司发起人伪造虚假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或银行入资凭证而虚报注册资本来骗取登记的行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虚假出资行为;公司股东抽逃转移出资,或者实物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出资数额等现象大量出现。另外,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也会存在违法或失误的行为的现象。在国外,这些现象都是典型的公司设立无效,而对此类情况,倾向于采用事后补救办法,即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有关责任人消除无效因素,但不否定其公司人格。并根据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补充适用民法典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然而即便如此仍无法使受害当事人得到充分的救济,造成了实际中的许多现实问题,严重影响到公司制度的完善和信用制度的构建,危急到经济的运行安全。

  • 100人看过2024-01-05

    部分优先购买权原则上不应得到支持,但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同意其他股东部分行使购买权的,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自应允许,法律不应干预。公司法规定同等条件是一种法定条件,其中价格和数量均为重要条件,数量条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规定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公司人合性和原有股东既得利益,维护老股东的控制权,不能理解为维护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个别股东的控制权。

    股权可部分转让,但不意味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与股权转让意义不同。优先购买权顺位在先,也只能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并不绝对高于非股东的利益。优先购买权对转让股东的转让行为进行限制,但不能损害转让股东相对自由的转让权利,更不能损害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对于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仅有一方同意则可能损害另一方利益,因此,应当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允许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对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法:
    首先是通过协商,希望各股东从大局出发,作出妥协和适当让步;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员,由第三人进行斡旋。从而自行化解,并且能够完善相应制度,脱离僵局的状态。
    其次是当僵局不能化解,或者股东不愿意通过协商斡旋化解的,尽快将所持股份转让退出,或者强行诉之法院转让退出。详细的内容包括以股东的原始出资、对于公司的贡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退出股东的过错程度,然后换算成现金方式支付,尽快将双方的法律关系确定为简单的债权债务方面。
    最后,如果公司继续存在,会造成公司股东利益的损失,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股东之间无意寻求解散,只是寻求提起诉讼救济作为手段时,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看一下是否存在不解散的事由,能否和解,应当尽可能。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恶意诉讼,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如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不具备上述持股条件的,法院对其诉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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