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会计主体,投资方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投资方只有在收到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投资收益。
成本法有简单成本法和复杂成本法之分,其区分标志在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是否考虑清算股利问题。所谓清算股利,是指以资本发放的股利,其实质是投资的收回,因此,清算股利只能冲减投资成本,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制度和准则要求,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这正是复杂成本法下确认投资收益的基本原则。这条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当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未超过其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为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其二,当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其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只能是应享有的累积净利润,超出部分视为清算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具体应用这项原则时,由于我国目前实务中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通常是在下一个会计期间才进行利润分配,也就是净利润与现金股利正好相隔一个会计期间,因此,持续经营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清算股利转回等特殊问题,以下分投资年度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情况予以说明。
1、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减持是指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包括大股东卖出手中股票,降低持股比例就称之为减持,这种行为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中小散户减仓。股东减持股份及减持数量大小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相关。
增持就是说大股东自己买入自己公司的股票,增加其持仓量。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是不没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丧失股东资格,意味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