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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0人看过2024-01-05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属无控制情况,符合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第二种情况。所以,甲公司对乙公司应采用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

      3.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适用于权益法。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 144人看过2024-01-05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按照纠纷所涉及双方关系不同,分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外部关系时

    应贯彻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章程的签署、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而作出的行为效力,应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二、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间关系时

    在确认股权时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对于实质上的权利人,虽然没有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中,但其已经在公司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者其他股东对其身份予以认可的,其股东身份也应当予以确认;

    三、纠纷涉及股东间内部关系时

    可以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相关事实来作为确认股权的依据。

  • 100人看过2024-01-05

    第一,中小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被拒绝后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外,新法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这些都有利于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情况和信息,从而能够及时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于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选举,纠正以前的表决弊端。

    第四,中小股东诉讼权。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经营者不行使诉权,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中小股东有权通过诉讼捍卫公司和自己的权益。

    第五,独立董事制度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制度是确保董事会独立性和正确性,间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六,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被限制或排除。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七,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

  • 183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应该按章程约定或股东协议约定出资时间出资,出资款项应从个人账户打入公司账户,避免是否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发生纠纷;对于受让股权的一方,在受让股权时,要查一下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情况,出让方是否履行资义务,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出资的问题约定清楚;对于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股东认缴期限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并且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按章程中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股东对外转让了其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
    2、那么,如果受让方明知转让方未出资而受让股东,新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的出资义务?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认缴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确认书能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双方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度理怀疑证据的时候,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股权确认和股东身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 100人看过2024-01-05
    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具体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证据: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情况证明等。

    一般来说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二、工商登记相比较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三、出资证明书的效力低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的效力。

    四、股东名册的效力应高于出资证明书。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有哪几种

      股东资格丧失的4种类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 117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00人看过2024-01-05

    可以的。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不是股东,但是经过股东会选举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可以是公司的董事,进董事会。

    但是需要注意不是股东,或者不是股东的人(有些股东是公司),很难成为董事。当然也有例外,例如上市公司有很多独立董事就不是股东,也不是股东的人。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是是不可以复制的。公司法规定了规定可以查询会记账簿,但没有复制权。可以查阅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具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查询账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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