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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一般长期资产减值后不允许通过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一般是等到资产处置的时候再转回。主要是因为国家会计政策是这样规定的,防止利润操控而采取的谨慎性措施其实按道理应该是可以转回的,国外的会计法规有的规定就是可以转回。

      2、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说来比较大,为了防止人为操纵利润,所以不可以转回。而存货是为了生产经营用的,价值一般不大,所以可以转回。

      3、只要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了,哪怕长期股权投资的市价翻几翻,也不得再转回减值准备。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企业调节利润。以防止企业在利润高的时候计提减值准备,没有利润的时候再调整回减值准备而增加利润。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股东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仅只是提交给工商局的材料):

    1、由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由公司签署的指定委托代理人证明

    3、由公司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4、由公司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7、新的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

    8、公司所有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委托代理公司代理变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公司公章

    10、所有股东的私章

    公司股东变更,只需要更换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除外)。

  • 140人看过2024-01-05

    一、股权受让方在购买股权时,与拟转让股东之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应当重视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可如因欠缺履行相应的先决条件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效力瑕疵

    二、股权转让实务中,工商变更登记部门往往要求提供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可以是“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也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中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陈述性表述。对于股权受让方(第三人)来讲,在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前,务必需要审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明确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要求转让方出具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同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取得股权的违约责任,将这些文件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一并签署。

    三、对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履行向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通知函的内容应包含受让人的基本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出让股东与受让人约定的投资、业务合作、债务承担等此类主要条件。

    四、对于被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务必行使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股东权益纠纷可以向公司请求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转让的时间为公司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新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时并不是股权转让的时间点。

  • 3160人看过2024-01-05

      优先购买权:

      是指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

      对不动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为: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需提交相应的资料交由法院审查,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何参与司法网络拍卖

      1、用户报名参拍

      (1)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在竞拍结束前随时随地自主完成报名,系统随机生成竞买号,整个过程无人工干预。

      (2)报名用户身份认证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适用央行关于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用户认证要求),支持大陆的个人和企业用户,以及港澳台和海外的个人用户。

      (3)用户缴纳保证金通过京东收银台支付通道实现,支持多家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微信支付自身没有支付限额,具体网上支付额度根据银行限额和用户自身设置的额度决定。

      (4)用户报名缴纳的保证金通过系统锁定在用户本人的账户中,确保资金安全。

      2、用户竞拍环节

      (1)用户可通过多入口(独立APP、网站等)多终端(手机、电脑)随时随地,想拍就拍。

      (2)标的物拍卖结束前2分钟内,如有竞买人出价,系统会自动在竞买人出价时间的基础上延时5分钟(循环延时);

      (3)优先权购买阶段:优先购买权人和原最高应价者可通过系统在拍卖结束后进行应价和出价,确保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及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

      3、竞拍结束后

      (1)涉及到的用户和拍品相关数据进行系统自动PDF格式归档,文档自动添加水印。

      (2)竞拍成功者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支付宝账号,且每天凌晨自动提现至法院的银行账号,整个过程无人工干预。

      (3)竞拍未成功者的保证金自竞拍结束后,系统自动退回至用户银行卡或微信余额(以实际支付扣款账户为准),无需人工干预、缩短用户资金不可用周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优先购买人由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并且确定不同优先购买人的顺序,发给相应的竞买代码、参拍密码。

  • 129人看过2024-01-05
    从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可以分析是否发生了转移:
    ①签订股权转让合同→②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③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对以上流程分析如下:
    第一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仅仅是合同行为,合同生效或部分履行并不表示股权这一无形财产权发生了实际交付的物权性的变动行为,所以,仅仅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不能表示股权已经发生了变更。
    即使同时具有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文件,也只能证明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的确认或同意,不能成为股权交付的标准。
    第二步:股权法律上的交付行为的标准是在证明权利归属的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以上是股权转让合同得以履行完毕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表明内部登记过程完成,也意味着股权的交付和相应物权的转移。所以,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登记之前,即使股权转让双方和其他股东对转让行为均为提出异议,出让方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依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只有在章程和股东名册登记之后,受让方才能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并成为股东权利义务的所有人。第二步完成后,股东已经发生了变化,只不过是对外还不具备公示性。
    第三步: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行为是为了将公司股权的变动对外进行公示,使公司股权的变更在外部得到确认,以保护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公司以外的债权人在向公司主张权利时,即使股权转让方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内部登记行为,但仍然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因为股权的内部转让是否完成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并不当然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债权人也只能以工商机关登记的股东作为其主张权利的对象,此时股东也不得以股权已经转让为由对善意第三人进行对抗。
  • 100人看过2024-01-05

      第一步: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

      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100人看过2024-01-05
    如果股东中有人不愿意再出资的,另外的股东要么用改变股本比例的方法增加自己一方的股份,要么用改变分红比例的方法增加经营资金。这两种方法都需要股东协助一致才能进行。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这个公司继续合作的困难会增加许多,对公司的经营也是非常不利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第一、有限责任的正当发生是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前提
    这里必须将公司法中不适用股东有限责任亦不属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情形区别开来。一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者和公司发起人的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将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者也称为股东,但事实上,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仅为出资者,此时的投资者并未完成获得股东有限责任之义务,因此,其行为责任也不可能是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二是公司设立无效时公司股东的责任。公司设立无效之效力原则上溯及公司成立之时,原本被赋予有限责任保护的股东自然也因公司被宣告无效而失去有效维持其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这种形式上曾经发生而事后又被排除的股东有限责任,因其发生的根据本不正当,因此也不应归于股东有限责任正当发生的情形之列,当然亦不能视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三是股东作为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不属于有限责任的范围,更谈不上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
    第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体是违反了公司法所规定的与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相联的各种义务的股东。
    没有违反相关义务的股东自不应当被剥夺有限责任的保护
    第三、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行为要件是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所谓的滥用实质也就是指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掩护,以法人作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工具。在各国案例中,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或者契约义务,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之行为,包括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和人格混同两类情形。
    第四、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结果要件是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慎重地适用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制度,在对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进行认定时,就不能简单的将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一律视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因为混同只是一种表象,追究其行为背后是否存在着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有利用混同之方便,以牺牲法人利益为代价,将法人作为其牟取个人利益的工具的行为才是符合这一制度适用的关键之所在。
    第五、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观要件问题
    关于在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中例外适用股东有限责任,是否要求公司股东具备滥用之故意,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分配,要求被告就自己未曾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之便利牟取非法之利益进行举证,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即可认定其行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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