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股东都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工程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制度。“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a、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b、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综上,债权人转让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全部转让债权,那么丧失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是部分转让债权,那么债权转让并没有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然,无效的债权转让也没有让债权人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对债权转让构成了客观上的限制
(1)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双务性特点。承包人在享受获得工程价款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合同项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义务。而且这些义务无论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是禁止进行转移的,这就决定了施工合同转让不可能像多数经济合同那样完全由第三方取代承包人的合同地位。
(2)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通常为数年,而其质量保修期可以达到数十年。因此建设工程债权的转让势必导致合同权利人与义务人长期分离,这将使得项目发包人对于承包人的合同约束力降低,不利于发包人维护自身的工程保修权益。
一、认真对待公司章程。
先小人,后君子,合作方能长久。我们国人碍于情面,明明一肚子担心,却不敢表述出来,怕伤了和气。殊不知,正是这种努力营造和气的心态导致将来合作的裂痕!公司章程,股东合作的基础,在实践中却往往被忽略,任由代理公司随便弄一个范本出来,签字也是大笔一挥,全然无视这一笔有多么重!公司章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1、那些决策需要股东一致同意。一般来说,中小股东应当尽量将自己所关心的事情确定为股东一致签字。
2、那些事情需要董事一致同意。股东一般都要担任董事,小股东尽量不要担任监事,监事的制衡权利太小。如果为了避免股东一致同意带来的敏感问题,那么可以扩大董事会的权利,同时规定大量的事情需要董事一致同意。
3、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必须全体到场才能举行会议,否则会议无效,当然应当同时规定不得无故拒绝出席,否则大股东很难接受。
4、规定股东有权利每个年度聘请会计师检查公司账簿,包括原始凭证和业务合同!因为公司往往存在两个账册,所以原始凭证和聘请会计师协助非常重要。当然,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这项监督权的重要性,那么大股东有很多方法规避其他主张权利的技巧,例如在收购你的股份时按照工商登记的账册确定你的股权价值。
5、规定除非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公司每年度必须分红。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红并且符合分红条件的,中小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合理价格收购自己股份。这项规定实际上等于没有,因为在大公司控制下的公司几乎不可能达到这个连续五年盈利的条件。
二、到工商局备案,要求工商部门只有在本人到场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涉及本人的事项进行变更登记并预留签名。
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其含义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概念仅指股份有限公司中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而广义上的概念则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新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基本上坚持了广义说,以立法的形式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均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权利。
首先股票市场高频率发行新股,会影响到股票市场扩容资金分流。毕竟任何市场出现新产品公布都会被市场中的部分人关注,从而受到部分人的推崇。如果股票市场处于资金供应不足的情况下,股票市场资金分流会使股市资金支撑不足,对股票市场上升造成压力,会影响股市下跌,特别是发行新股是盘面较大的股票。从此来看,股市发行新股频率越高、规模越大对市场负面影响就越大,资金分流情况就会越严重。
但是,发行新股同样对市场也是有好处的。市场适当的新股发行对市场资金没有造成冲击时,会提高股市的活跃度,能带动金融机构或者股民参与股票市场,促进股票市场良性发展。会使股票市场在高热度炒作时,分流市场资金进入IPO新股,减少市场多方资金力量,抑制股票市场泡沫化的发展。股票市场逐步理性的发行新股,也体现了股票市场的开放性。也会使很多中小投资者投资预期收益机会,毕竟中签新股会给投资者带来部分不错的预期收益,也会为后续股票市场投资做出更多投资机会。
总体来说,发行新股在不同的市场趋势周期具有不同的影响程度。但是,市场如果暂停发行新股,那么对于整体市场会减少资金分流,对市场属于部分利好的程度。毕竟股票市场发行新股是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部分之一,投资者需要持续关注、但不需要有过于恐慌的想法,需要理性观察市场趋势环境。
法律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其账目进行审计。查账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章程、出资协议等文件不得禁止或限制,否则无效。
股东审计账目有一定的限制。首先,经审计的账目仅限于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辅助账簿。其次,股东只能查阅,不能通过摄影、拍照或复印等方式复制复制,但法律允许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该比率的主要优点是可使投资者以此就各种不同产业的获利能力进行比较。投资者不在乎持有的是低利润率的零售业股票,还是高利润的高科技公司股票,只要这些股票创造的收益率高于平均股东权益收益率就行。该比率的主要缺点是忽略了公司融资的债务一面,因此不能反映在创造收益时所涉及的风险。高股东权益收益率可以是高收益或低股东权益所致,因此,亦应关注公司的杠杆操作(即公司的债务/股东权益比率)。
稳健经营的公司的股东权益收益率在10%~25%之间不等。大多数投资者喜好股东权益收益率为两位数的公司,或至少高于低风险投资如政府债券的收益率。公司获得高股东权益收益率通常会吸引其他人加入同业成为竞争者,并需保持增长及(或)削减成本,以便维持两位数的股东权益收益率。
计算公式:股东权益收益率=(可分配的利润/股东权益)×100
例子:在上一个财年里,老洛普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和股东权益分别为0.64亿英镑和3亿英镑。
股东权益收益率=(0.64/3)×100=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