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41人看过2024-01-07
    1、应就被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
    2、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 139人看过2024-01-07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而不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

    (1)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股东)需要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资产,可以执行其法人财产。

    (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法人(股东)在经营过程中,无过错,其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不能执行法人个人财产的。

    (3)特殊情况,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合不清,可以执行其个人财产。


  • 175人看过2024-01-07

    1.货币出资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非货币财产出资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未依法评估: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可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①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权出资

    (1)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②已被设立质权;

    ③已被依法冻结;

    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3)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例如,该股权仍在法定限售期或股份锁定期内);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5.以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 118人看过2024-01-07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当事人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意定解除,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解除。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款,行使解除权。

  • 133人看过2024-01-07

    合伙人出资方式是怎样

    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对内转让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优先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出资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19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股权收购有哪些方式

    公司股权收购方式:

    1、强制收购: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收购: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与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4、标购: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

  • 116人看过2024-01-07

    股权出质的条件有什么呢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 187人看过2024-01-07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比较

    (一)定义不同

    股权收购是从股东手上购买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权利的一种收购方式。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的方式进行,继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资产收购则是收购者以支付有偿对价直接取得目标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一种收购方式。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投资者可以最为快捷、便利的方式直接取得选中的优质资产,同时又可以与目标公司划清关系。

    (二)主体不同

    资产收购的主体是作为买卖双方的两家公司,即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即资产所有权人)。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的签约主体是目标公司与收购方,股权收购的签约主体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和收购方。

    (三)收购的标的不同

    资产收购的标的是资产的所有权,出售的资产可以是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是经过选择的特定资产,且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发生任何关系,收购价格一般仅取决于资产的市场价值。股权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投资者的股权,可以是部分股权也可以是全部股权。而影响收购价格的因素则很多,包括目标公司的资产价值、债权债务数额及或有负债。

    (四)支付对价的方式选择不同

    资产收购时用于支付收购款的通常只能是货币,而股权收购的支付手段除了货币外,还有很多种,辟如:股权、实物资产、经营管理权等。

    (五)收购受益人不同

    资产收购后,资产的所有权与目标公司分离,收购款进入目标公司成为公司的收入,但股东不能直接从资产出售行为中直接受益。股权收购后,资产仍留在目标公司,股东直接取得收购款后,股东与目标公司分离,失去对目标公司控制权。

  • 122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可以收购股东股份吗

    公司能够在下列情形下回购股东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14人看过2024-01-07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差异分析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负债风险差异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税收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