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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人看过2024-01-28
    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 124人看过2024-01-28

    1、股东不可以阻止公司清算。

    2、股东的清算义务不仅是一种程序性的义务,而且是一种实体上的义务。也就是说股东不仅要成立清算组织来进行清算,而且要提交有关财务帐册以便清算事务的真正能够履行。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股东的清算义务不仅是一种程序性的义务,而且是一种实体上的义务。也就是说股东不仅要成立清算组织来进行清算,而且要提交有关财务帐册以便清算事务的真正能够履行。

  • 116人看过2024-01-28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充出资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出资不足股东已经履行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出相同的要求。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116人看过2024-01-28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当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后,股东就取得相应的股权,而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就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破产公司本身的股权是不能交易的,但破产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拥有的股权,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 116人看过2024-01-28
    我国现行法是允许依法进行股权质押的。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 113人看过2024-01-28

    公司向他人借钱借条书写规范如下:

    1、应写清楚借款公司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上公司的工商注册代码;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2、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公司盖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 119人看过2024-01-28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27人看过2024-01-28
    企业股东必须要办理社保;但是,如果法人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在其他地方买了社保,就不需要在公司办理社保了。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114人看过2024-01-28

    1、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

    3、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4、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

    5、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

    6、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7、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9、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0、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1、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12、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13、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

    14、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15、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6、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17、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

    18、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

    19、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0、股权依法转让权;

    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

    22、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

    23、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

    24、股东资格继承权;

    25、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26、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 109人看过2024-01-28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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