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有限责任的正当发生是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前提
这里必须将公司法中不适用股东有限责任亦不属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情形区别开来。一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者和公司发起人的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将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者也称为股东,但事实上,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仅为出资者,此时的投资者并未完成获得股东有限责任之义务,因此,其行为责任也不可能是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二是公司设立无效时公司股东的责任。公司设立无效之效力原则上溯及公司成立之时,原本被赋予有限责任保护的股东自然也因公司被宣告无效而失去有效维持其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这种形式上曾经发生而事后又被排除的股东有限责任,因其发生的根据本不正当,因此也不应归于股东有限责任正当发生的情形之列,当然亦不能视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三是股东作为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不属于有限责任的范围,更谈不上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
第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体是违反了公司法所规定的与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相联的各种义务的股东。
没有违反相关义务的股东自不应当被剥夺有限责任的保护
第三、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行为要件是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所谓的滥用实质也就是指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掩护,以法人作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工具。在各国案例中,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或者契约义务,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之行为,包括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和人格混同两类情形。
第四、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结果要件是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慎重地适用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制度,在对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进行认定时,就不能简单的将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一律视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因为混同只是一种表象,追究其行为背后是否存在着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有利用混同之方便,以牺牲法人利益为代价,将法人作为其牟取个人利益的工具的行为才是符合这一制度适用的关键之所在。
第五、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观要件问题
关于在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中例外适用股东有限责任,是否要求公司股东具备滥用之故意,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分配,要求被告就自己未曾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之便利牟取非法之利益进行举证,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即可认定其行为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名义股东也存在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分红并不是越多越好,投资者应该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分红方式。基金分红并不是衡量基金业绩的最大标准,衡量基金业绩的最大标准是基金净值的增长,而分红只不过是基金净值增长的兑现而已。
对于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如果想实现收益,通过赎回一部分基金单位同样可以达到现金分红的效果;因此,基金分红与否以及分红次数的多寡并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产生明显的影响。
至于封闭式基金,由于基金单位价格与基金净值常常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想通过卖出基金单位来实现基金收益,有时候是不可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分红就成为实现基金收益惟一可靠的方式。投资者在选择封闭式基金时,应更多地考虑分红的因素。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股东权益亦称产权、资本,是指上市公司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它表明公司的资产总额在抵偿了一切现存债务后的差额部分,包括公司所有者投入资金以及尚存收益等。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中,将股东权益分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四个部分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得以反映。实收资本包括国家、其他单位、个人对公司的各种投资。资本公积包括公司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形成的股东权益。盈余公积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未分配利润是公司净利润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即净利润中尚未指定用途的、归股东所有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