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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06
析产是基于共同共有产生的,在析产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与其他共有人对股权进行析产分割不会产生股权的变更问题。因为股权为原有股东和其他共有人共有,在没有分割的情况下,原有股东是显名的,而其他共有人是隐名的。
但是就本质而言,其他共有人自始便是公司的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行为不是股权的转让行为,也不是股权的变更行为。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分割股权不受公司法第72条的约束,不必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外,一方经析产分得股权之后,从不记名股东转变为记名股东,必然获得包括财产性自益权和非财产性公益权的所有股权权能。
对于夫妻一方依法分割而获得的股权,其可以持有也可以转让。如果另一方愿意,作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既是股权共有人又是股东,所以他的优先购买权应该优先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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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人看过2024-01-06
(一)、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首先,只能产生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之上,由于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当事人出资的股份而派生的一项民事权利,是股权上附加的一项合法的负担。
其次,权利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被执行人的股份,而不是以优于第三人的受让条件受让股份,在非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权利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再次,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优先是指时间上的优先。在条件同等时,只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股权人才能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同时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正常的财产流转,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股权优先购买权规定相应的期限。
最后,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客体必须是特定的股份。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在强制执行拍卖时出现有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人要求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执行中股份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公司股份时,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三)、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优先购买权范围的限制。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及转让的股份。对于数人优先购买权的确定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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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人看过2024-01-06
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A,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B,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C,需依转让而取得;
D,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E,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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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人看过2024-01-06
1、限制大股东权利: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3)表决权排除制度
(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2、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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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0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需要通知替他股东,但是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时是需要原股东会决议和新股东会决议,否则不便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因此有必要再合适的时间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如果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还要提议或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不管股东是否同意、是否签字,一定要提前15天通知召开股东会。其实如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的变更,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但是绝大部分工商局要求新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必须有其他股东全部签字才予以办理,有的甚至要求全部股东到场核对身份、签字确认才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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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06
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可以认为: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认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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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0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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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06
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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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人看过2024-01-06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的法定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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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人看过2024-01-06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
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