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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8人看过2024-01-07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归纳起来,股东权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股东身份权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185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这种资产受益的权利就是股东的分红权。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1公司当年有利润;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2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还要:1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2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 185人看过2024-01-07
    鉴于:
    (弃权股东)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一(1%)的股权。(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九十二点五(92.5%)的股权。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四(4%)的股权。(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人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对出让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人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人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声明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 142人看过2024-01-07
    股权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的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其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其三,需依转让而取得;
    其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其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 145人看过2024-01-07
    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因为继承、被强制执行等非因股东本人的意思发生变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受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不能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其不得请求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流拍重新确定底价,公司股东主张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28人看过2024-01-07
    个人股权转让由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以后,税务机关要介入股权转让对价的确定,也可能要求指定的评估、审计机构提供定价依据,至少不能低于净资产。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 146人看过2024-01-07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是董事会专为股东查阅而准备的,不一定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而公司法中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资料,股东是否可以查阅未涉及,故股东难以了解公司实际资讯情况,股东的知情权亦流于形式,这无疑大大削弱了该权利的存在价值。
  • 161人看过2024-01-07
    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它向我们昭示,证券市场走向市场化、国际化固然重要,但建立国际标准的法律制度,实现证券市场的法制化更为重要,保护小股东的关键,在于从速完善有关法律机制。
    一、利害关系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规定:凡解除股东的责任,公司对股东行使权利,免除股东对公司所负义务,批准股东与公司间订立的协议;该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不得行使属于自已的或第三人的股份的表决权。
    二、按控股股东的意愿履行程序。
    针对少数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现实情况,这一规定是对公司法欠缺类似条款的一项有益弥补。但规范意见将表决权回避制仅仅局限于关联交易,适用范围过于狭小。
    三、建立类别股东大会议决制
    所谓类别股,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如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两种不同的类别股。根据一般原则,既然是类别股,就存在类别权利,因而对涉及类别股权益的事项就应当由类别股东大会议决。类别股东大会是少数股东制衡多数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四、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决议,法院应有权干预
  • 137人看过2024-01-07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一、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二、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三、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 139人看过2024-01-07
    股利分配请求权(利益配当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属于典型的股东自益权。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转化为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二)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先用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用作分配的利润必须是扣除一定款项后的余额,其扣除顺序如下:
    1)所得税,用于分配的必须是“税后利润”,公司利润首先应当扣除所得税。
    2)弥补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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