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实际出资人不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不记载于股东名册中,而法律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行使代表诉讼,所以实际出资人不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
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的必要性如下:
股东依其股东资格享有广泛的法定和章(程)定权利,当其权利受到董事、监事、高级职员的侵害时,当然可以自身名义对不法行为人直接提起诉讼。在公司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尽管因股东的公司利益终极所有者地位,其利益必然会间接受到损害,但由于公司是独立于股东存在的法人实体,对于公司是否和如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股东一般无权干涉,而只能交由公司(通过其董事会)自行决定。当侵害公司权益者为完全与公司无涉的第三人时,董事会关于是否对其提起诉讼的决定,通常不会招致股东对其合理性的怀疑。但若侵害公司权益者为具有非凡身份之人,非凡是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职员或者控股股东时,由于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存在,董事会关于不予起诉的决定是否公正、合理就很值得怀疑了。事实上,董事会肆意豁免上述人员应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怠于起诉的情形在实践中是屡见不鲜的。正是(或者说主要是)针对这种情况,为矫正和预防上述人员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给广大股东造成的间接损害,法律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对抽逃出资的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属于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的类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条件: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的条件是必须向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接到该请求,但是经过一定期间而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要求股权达到百分之一。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时,而公司又不追究这些人责任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原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其他股东是公司的利差关系人,所以是可以参加诉讼的。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法定条件是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接到该请求,经过一定期间而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集体诉讼的区别:
1、被告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而股东集体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本身。
2、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股东集体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本身的利益。
3、胜诉后利益归属不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公司,而股东集体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