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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11

    股东权益纠纷的几种处理方式,股权转让,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股权确认,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 184人看过2024-01-11

    第一,首先需要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如果章程中有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其他股东不同意如何处理的规定且有效的,应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如果章程中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则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股权,如果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 393人看过2024-01-11
    工商变更小股东不配合签字的处理方式是: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42人看过2024-01-11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是: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和基础为应限于同一公司的股东,即合营他方,不是同一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的标的物应当是中外合作合营企业的股份;

    限制性条件是同等条件,即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应当同等。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 135人看过2024-01-11

    可以起诉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分两种情况,一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是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持股,并不影响公司股东之间信任关系的变化,即不会损害公司人合性的特征,所以本条没有对此加以限制;二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由于新股东的加入会影响到原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协作关系,所以公司法给予一定的限制。

  • 178人看过2024-01-11

    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

    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股东与公司纠纷可以利用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办理,也可以通过请第三方的调解机构来处理双方的纠纷,如果都办理不好的话,那么就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这都是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 120人看过2024-01-11

    股权确认之诉是有诉讼时效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股权确认的行为是属于民事诉讼,适用于3年的诉讼时效,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起诉的事项和理由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 471人看过2024-01-11
    持股人去世股份可以由继承者来进行继承这个股份,所享有的权利也于被继承者是一样的,但如果继承者不想要这份股份,那么还可以进行转让,但需要慎得所有股东的同意才可以实施。

    持股人去世股份可以由继承者来进行继承这个股份,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办理,如果没有规定,继承人经其他股东同意,可以转让及股份,签订协议,记载在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137人看过2024-01-11

    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与受让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对外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它股东,获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3、履行协议后,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4、办理变更备案。

  • 135人看过2024-01-11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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