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356人看过2024-01-10
    大股东股票质押的情况有好有坏,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譬如大股东将股票质押去贷款,然后在利用贷款来投资,那么就能认为大股东股票质押是好事。如果上市公司的经营状态出现了问题而需要资金,大股东将股票质押去给公司提供周转的资金,这个是时候就是坏的情况。实际上大股东股票质押是好是坏是要根据资金的用途来判断的。
  • 135人看过2024-01-10

    不一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必须有;董事会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公司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不得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至于什么是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公司法并没有定义。这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验。只需在公司章程中达成协议;监事会也可以有也可以没有,相关规定与董事会有关。

    2、股东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必须有;董事会必须有;监事会必须有。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不。因为只有一个股东,不能开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可有可无,参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股东人数少的要求,因此不能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通常,它也不是。


  • 126人看过2024-01-10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设立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东大会,有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 774人看过2024-01-10

    1.202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合资企业不需设立股东会。

    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之前,合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根据其中相关规定综合分析,合资企业不需要设立股东会。除非有特别约定,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分别委派。

    2.202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合资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可以增加设立股东会,也可以保持原状。

    2024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效。根据其中相关规定综合分析,2024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合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对于202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合资企业,则给予了5年过渡期,此期间合资企业可以增加设立股东会,也可以不增加设立股东会,即仍然可以以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3.2025年1月1日前,202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合资企业应当完成股东会的增加设立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综合分析,对于设立于2024年1月1日之前的合资企业,应当在2025年1月1日5年过渡期结束之前增加设立股东会。否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增加设立股东会的合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


  • 160人看过2024-01-10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三是具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对此,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120人看过2024-01-10

    1、股东不可以根据公司亏损申请解散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须符合法定情形,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15人看过2024-01-10

    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述四项诉讼解散公司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除了上述四项理由外,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其他任何原因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18人看过2024-01-10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处理方法: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不足的部分。如果该股东不能补足的,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代为补足。其他股东代为补足后,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进行追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除非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124人看过2024-01-10

    公司吊销后,股东的责任如下:

    1、法定的清算责任: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

    2、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25人看过2024-01-10

    股权质押的公司可以变更股东。因为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质押与公司无关,公司的决议不会因为有股东的股权被质押而受到影响。股权质押后出质人可以进行转让,但是有应征得质权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