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合资企业不需设立股东会。
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之前,合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根据其中相关规定综合分析,合资企业不需要设立股东会。除非有特别约定,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分别委派。
2.202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合资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可以增加设立股东会,也可以保持原状。
2024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效。根据其中相关规定综合分析,2024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合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对于202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合资企业,则给予了5年过渡期,此期间合资企业可以增加设立股东会,也可以不增加设立股东会,即仍然可以以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3.2025年1月1日前,202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合资企业应当完成股东会的增加设立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综合分析,对于设立于2024年1月1日之前的合资企业,应当在2025年1月1日5年过渡期结束之前增加设立股东会。否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增加设立股东会的合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