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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5人看过2024-01-11

    股权回购的方式有: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所讨论的事项如果涉及到法定事项中的任何一项以上的,在股东会通知书上就应当告知股东,如对表决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最新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发行股份后,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股权回购有明确规定,规定了股权回购的条件方式等。公司一般情况不得回购,但是如公司出现合并分立、公司要减少注册资本的时候,可以根据情况回购本公司股份。

  • 150人看过2024-01-11

    股权出质和质押的区别是:本质概念不同;获得股权的方式不同;目的不同。股权出质与去年年底实行的股权出质,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却完全不同。

    股权出质是利用股权进行再投资,企业可以用原有公司的股权投入新企业,利用新的盘活资金进行出资。而股权出质则是将股权质押获得贷款。

  • 143人看过2024-01-11

    常见的股权转让情况包括企业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或企业投资者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转让时双方应就转股事项达成一致,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因约定含糊而产生纠纷。股权转让的企业自身亦有一定的选择权,既可选择股权转让的合法对象,也可决定股权转让的份额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在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均有转股的规定。因此,都应按照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办理,如受让方是企业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企业其他方投资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此外还需征得董事会同意转股的决议。最后,要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并将变更文件报相关审批机关审批、登记。

    在这过程外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在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另外,如果不是外资转内资,外商转股后,所持股份不得低于25%。

    针对大陆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所要注意的方面还有所不同。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企业若是股份公司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股权转让时,要注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另外和发起人责任类似的一点是,以上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以上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另需注意,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投资企业,在出资到位之前,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对其股权进行质押也要经过大陆相关政府部门的核准。

  • 212人看过2024-01-11

    股权回购条款指的是根据股权回购设置的条款,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股权回购的目的在于确保异议股东的退出,实现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况: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129人看过2024-01-11

    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

    第一,主体不同。股权回购一方(买方)是公司,另一方(卖方)是股东;股权转让一方(买方)是股东或第三人,另一方(卖方)是股东。

    第二,适用的情形不同。股权回购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进行,除非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股权转让原则没有情形上的限制。

    第三,程序上的要求不同。股权回购只要满足法定的情形,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适的价格回购股权。股权转让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需要书面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并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165人看过2024-01-11

    公司回购股权后的处理是可以选择注销或者是作为库存股来保留,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当中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够回购公司的股权的,除非说存在一些特殊的状况,也就是需要符合我们国家《公司法》第142条当中的规定。

    可以选择注销或者作为库存股保留。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如果注销该部分股份,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

    如果是作为库存股,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 126人看过2024-01-11

    股权质押有期限,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质押的期限一致到主债权消失为止。从民法规定来看,诉讼时效虽然为3年,但其实还有延长、重新起算和中止的规定,必须个案来对待,不能说简单切割为3年。质押人要转让股份的,必须提供所担保债权消失的证据。

  • 165人看过2024-01-11

    程序瑕疵的影响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属于程序的内容。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是指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其法律后果是撤销股东会决议。撤销股东会决议是从依法撤销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程序正义日益成为保护中小股东免受控制股东压迫的重要手段,因此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任何一个环节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都可能成为该次决议被撤销的原因。具体说来,召集程序方面的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董事会召集决议的瑕疵,即存在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但就其效力有争执可能性时,这将成为股东会决议撤销事由;

    (二)由无召集权人召集,若由公司法上规定之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少数股东以外的主体,或章程上的非召集权人进行召集时,均视为无召集权人召集的情形;

    (三)通知的瑕疵。未向部分股东进行召集通知或不遵守通知期间或通知方法不正确等均构成通知方面的瑕疵;通知事项不齐全(例如未记载目的、漏掉时间、场所等)也相当于召集程序违法的情形,除此之外,选择股东很难出席的场所、时间,也属于通知的瑕疵,成为召集程序显著不公正的情形,应作为撤销事由;

    (四)目的事项(审议事项和临时提案)以外的决议。例如就股东会召集目的之外的事项进行决议,即使是紧急事件也构成可撤销事由。

  • 143人看过2024-01-11

    1、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2、股权质押后在质押期间股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协商同意的,可以办理股权变更。

  • 135人看过2024-01-1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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