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51人看过2024-01-11

    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形式包括书写协议,或者是直接向股东大会说明自己不想购买股票。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6)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7)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 156人看过2024-01-11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 148人看过2024-01-11

    (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善意之诉。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例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再如公司债权人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而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2、恶意之诉。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如: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 211人看过2024-01-11

    有限公司股东分取红利的规定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设立实行认缴制度,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可以申请设立登记。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142人看过2024-01-11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 136人看过2024-01-11

    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公示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义务。公示主义主要体现为公司登记、信息公开等。外观主义,也称为禁止反言,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依据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表意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主张行为的撤销或者无效。

    相对人与公司交易,主要是通过公司的外观特征来了解和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相对人不承担与公司外观特征不符的交易成本与风险。因此,涉及股东与第三人、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股东资格认定或者股权确认时,主要依据股东的形式要件予以认定;涉及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时,主要依据股东的实质要件予以认定。上述认定依据是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的体现。

    司法实践中,确认股东资格的上述要件相关的证据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按照争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优先选择适用相应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区分公司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分别适用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当公司内部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以实质要件为主、形式要件为辅进行认定;当公司外部之间就股东资格产生争议的,则以形式要件主、实质要件为辅进行认定。这一标准符合《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原则。

  • 137人看过2024-01-11
    不会注销,事实上,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该死亡股东的股权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3人看过2024-01-11

    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股东出资纠纷的管辖法院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另一个是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当公司所在地和原告、被告居住地的法院不在同一个地方时,可以选择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法院是,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需要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公司的代表人和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 160人看过2024-01-11

    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两者之间的主体是不同的,股权回购是公司进行作为相关买方进行买卖,而股权转让是股东作为卖方进行转让相关股权。股权回购有具体的限制情形,而股权转让没有限制情形。

    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主体不同。股权回购一方(买方)是公司,另一方(卖方)是股东;股权转让一方(买方)是股东或第三人,另一方(卖方)是股东。

    第二,适用的情形不同。股权回购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进行,除非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股权转让原则没有情形上的限制。

    第三,程序上的要求不同。股权回购只要满足法定的情形,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适的价格回购股权。股权转让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需要书面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并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124人看过2024-01-11

    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责任的规定是: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一种是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