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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1

    甲方(实际出资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名义股东):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存续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代持关系的界定及委托事项

    1、代持股权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由乙方以乙方的名义持有。

    2、乙方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权,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3、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股权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权,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权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二、委托事项的处理规则

    1、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2、所有涉及公司出资人(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办理。

    3、乙方需行使、履行有关股东的权利、义务时,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并依据该授权进行办理,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4、如遇有紧急情况,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有利于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处理该项事务,但事后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紧急情况是指无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书面授权,且有关事务不立即处理将会给甲方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

    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在未事先取得甲方书面授权时,乙方均不得对其所代持的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5、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亲自进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

    6、乙方根据授权委托书处理事务,若因以下行为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乙方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甲方交办的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3)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中,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三、乙方协助甲方处分股权的义务

    1、在甲方拟将自己的股权及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权益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时,乙方均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提供全面、及时的协助;

    2、甲方对自己股权及其相关权益进行法律上(含事实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转让、设定各类担保措施、表决权、投资收益取得权、剩余财产请求权、主张优先购卖权、知情权、监督检查权、诉权等股东权和出资者权利。

    四、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1、甲方承诺:对代持股权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如果因为甲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甲方实际拥有的股权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权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3、甲方承诺,在乙方代为持有该部分股权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委托代为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权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及公司经营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承诺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甲方处理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乙方在代持甲方股权期间,基于甲方股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费用,因公司基于股权分红而产生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1、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权的合法权益。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4、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5、甲方对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股权处置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因本协议所获得的名义股东身份而享有这些收益

    6、乙方承诺将一切收益于代领后三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或直接交由甲方,否则,依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按日计算支付违约金。

    六、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乙方不收取任何报酬

    七、协议解除

    1、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若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2、解除的程序:

    (1)双方需提前10日,向对方送达解除协议的通知书;

    (2)收到通知书后,乙方应完成配合甲方做好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保证把所有本应属于甲方的一切权益全部归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名下,同时完成乙方在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章程、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八、保密

    1、双方应对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或获知的对方的、公司的任何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2、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不会给对方或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具有保密价值时为止。

    九、违约责任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违反任何条款的均视为违约,需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

    十二、特别事项

    1、甲方可通过乙方决定/参与决定公司的一切人事安排,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协助;

    2、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甲方认为需要,均可以自行向公司所有股东披露甲方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并以股东身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主张全部或部分股东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配合。

    3、因乙方本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为保证乙方忠实履行本协议,乙方以公司股东名义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行使代持股权的任何权利。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 100人看过2024-01-11
    合伙开公司如果没签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用以下办法解决:协商解决。没签协议合伙开公司有争议,好的解决办法之一就是协商。因为双方有争议,因为双方不能实现精诚合作,或者是有些细节大家根本就谈不拢,那就坐下来,慢慢谈,谈到大家都没争议为止,这样才可能会实现最精诚的合作;诉讼解决。没签协议合伙开公司有争议,好的解决办法之二就是诉讼。假如你们双方有争议了没谈拢,或者是根本没有机会谈拢,因为双方已经互不信任了,甚至你们之间已经没有了最起码的信任基础了,双方也没有坐下来协商的基础了,可能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就只有对簿公堂了,各自搜集证据,在庭审上来一次证据的较量,谁输谁赢,就看双方的证据了。合伙开公司最好是要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100人看过2024-01-11

    私下订立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都要查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中规定可以私下签订,即协议有效,否则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1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 100人看过2024-01-11

    甲方(实际出资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名义股东):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存续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代持关系的界定及委托事项

    1、代持股权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由乙方以乙方的名义持有。

    2、乙方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权,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3、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股权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权,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权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二、委托事项的处理规则

    1、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2、所有涉及公司出资人(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办理。

    3、乙方需行使、履行有关股东的权利、义务时,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并依据该授权进行办理,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4、如遇有紧急情况,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有利于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处理该项事务,但事后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紧急情况是指无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书面授权,且有关事务不立即处理将会给甲方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

    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在未事先取得甲方书面授权时,乙方均不得对其所代持的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5、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亲自进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

    6、乙方根据授权委托书处理事务,若因以下行为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乙方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甲方交办的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3)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中,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三、乙方协助甲方处分股权的义务

    1、在甲方拟将自己的股权及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权益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时,乙方均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提供全面、及时的协助;

    2、甲方对自己股权及其相关权益进行法律上(含事实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转让、设定各类担保措施、表决权、投资收益取得权、剩余财产请求权、主张优先购卖权、知情权、监督检查权、诉权等股东权和出资者权利。

    四、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1、甲方承诺:对代持股权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如果因为甲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甲方实际拥有的股权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权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3、甲方承诺,在乙方代为持有该部分股权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委托代为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权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及公司经营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承诺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甲方处理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乙方在代持甲方股权期间,基于甲方股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费用,因公司基于股权分红而产生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1、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权的合法权益。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4、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5、甲方对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股权处置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因本协议所获得的名义股东身份而享有这些收益

    6、乙方承诺将一切收益于代领后三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或直接交由甲方,否则,依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按日计算支付违约金。

    六、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乙方不收取任何报酬

    七、协议解除

    1、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若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2、解除的程序:

    (1)双方需提前10日,向对方送达解除协议的通知书;

    (2)收到通知书后,乙方应完成配合甲方做好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保证把所有本应属于甲方的一切权益全部归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名下,同时完成乙方在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章程、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八、保密

    1、双方应对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或获知的对方的、公司的任何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2、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不会给对方或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具有保密价值时为止。

    九、违约责任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违反任何条款的均视为违约,需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

    十二、特别事项

    1、甲方可通过乙方决定/参与决定公司的一切人事安排,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协助;

    2、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甲方认为需要,均可以自行向公司所有股东披露甲方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并以股东身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主张全部或部分股东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配合。

    3、因乙方本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为保证乙方忠实履行本协议,乙方以公司股东名义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行使代持股权的任何权利。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11

    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 100人看过2024-01-11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想防止商标被撤销的,应该在三年内使用注册的商标,在使用商标的时候不要变更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 100人看过2024-01-11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注册人除外)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受让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 100人看过2024-01-11

    甲方(实际出资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名义股东):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存续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代持关系的界定及委托事项

    1、代持股权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由乙方以乙方的名义持有。

    2、乙方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权,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3、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股权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权,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权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二、委托事项的处理规则

    1、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2、所有涉及公司出资人(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办理。

    3、乙方需行使、履行有关股东的权利、义务时,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并依据该授权进行办理,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4、如遇有紧急情况,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有利于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处理该项事务,但事后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紧急情况是指无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书面授权,且有关事务不立即处理将会给甲方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

    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在未事先取得甲方书面授权时,乙方均不得对其所代持的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5、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亲自进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

    6、乙方根据授权委托书处理事务,若因以下行为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乙方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甲方交办的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3)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中,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三、乙方协助甲方处分股权的义务

    1、在甲方拟将自己的股权及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权益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时,乙方均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提供全面、及时的协助;

    2、甲方对自己股权及其相关权益进行法律上(含事实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转让、设定各类担保措施、表决权、投资收益取得权、剩余财产请求权、主张优先购卖权、知情权、监督检查权、诉权等股东权和出资者权利。

    四、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1、甲方承诺:对代持股权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如果因为甲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甲方实际拥有的股权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权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3、甲方承诺,在乙方代为持有该部分股权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委托代为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权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及公司经营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承诺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甲方处理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乙方在代持甲方股权期间,基于甲方股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费用,因公司基于股权分红而产生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1、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权的合法权益。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4、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5、甲方对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股权处置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因本协议所获得的名义股东身份而享有这些收益

    6、乙方承诺将一切收益于代领后三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或直接交由甲方,否则,依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按日计算支付违约金。

    六、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乙方不收取任何报酬

    七、协议解除

    1、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若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2、解除的程序:

    (1)双方需提前10日,向对方送达解除协议的通知书;

    (2)收到通知书后,乙方应完成配合甲方做好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保证把所有本应属于甲方的一切权益全部归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名下,同时完成乙方在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章程、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八、保密

    1、双方应对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或获知的对方的、公司的任何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2、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不会给对方或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具有保密价值时为止。

    九、违约责任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违反任何条款的均视为违约,需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

    十二、特别事项

    1、甲方可通过乙方决定/参与决定公司的一切人事安排,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协助;

    2、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甲方认为需要,均可以自行向公司所有股东披露甲方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并以股东身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主张全部或部分股东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配合。

    3、因乙方本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为保证乙方忠实履行本协议,乙方以公司股东名义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行使代持股权的任何权利。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11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

    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

    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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