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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5人看过2024-01-11

    公司回购股权后的处理是可以选择注销或者是作为库存股来保留,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当中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够回购公司的股权的,除非说存在一些特殊的状况,也就是需要符合我们国家《公司法》第142条当中的规定。

    可以选择注销或者作为库存股保留。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如果注销该部分股份,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

    如果是作为库存股,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 126人看过2024-01-11

    股权质押有期限,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质押的期限一致到主债权消失为止。从民法规定来看,诉讼时效虽然为3年,但其实还有延长、重新起算和中止的规定,必须个案来对待,不能说简单切割为3年。质押人要转让股份的,必须提供所担保债权消失的证据。

  • 165人看过2024-01-11

    程序瑕疵的影响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属于程序的内容。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是指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其法律后果是撤销股东会决议。撤销股东会决议是从依法撤销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程序正义日益成为保护中小股东免受控制股东压迫的重要手段,因此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任何一个环节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都可能成为该次决议被撤销的原因。具体说来,召集程序方面的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董事会召集决议的瑕疵,即存在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但就其效力有争执可能性时,这将成为股东会决议撤销事由;

    (二)由无召集权人召集,若由公司法上规定之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少数股东以外的主体,或章程上的非召集权人进行召集时,均视为无召集权人召集的情形;

    (三)通知的瑕疵。未向部分股东进行召集通知或不遵守通知期间或通知方法不正确等均构成通知方面的瑕疵;通知事项不齐全(例如未记载目的、漏掉时间、场所等)也相当于召集程序违法的情形,除此之外,选择股东很难出席的场所、时间,也属于通知的瑕疵,成为召集程序显著不公正的情形,应作为撤销事由;

    (四)目的事项(审议事项和临时提案)以外的决议。例如就股东会召集目的之外的事项进行决议,即使是紧急事件也构成可撤销事由。

  • 143人看过2024-01-11

    1、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2、股权质押后在质押期间股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协商同意的,可以办理股权变更。

  • 135人看过2024-01-1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45人看过2024-01-11

    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案由,股权转让也属于买卖的范畴,一般的买卖是属于经济类的纠纷,但股权转让更多的是涉及商事。股权转让协议中不仅内容要合法,而且对于转让程序也是有要求,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不涉及交易程序问题。”

  • 126人看过2024-01-11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必须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即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仍然应当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

  • 122人看过2024-01-11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可以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如果说调解不成的情况之下,由法院来进行处理。股东出资纠纷的原告主体是股东或者是公司。股东出资纠纷诉讼有哪些主体,主要依据公司出资纠纷的类型而定,如果是公司清算时产生纠纷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出资瑕疵的股东。
  • 148人看过2024-01-11

    股东纠纷律师能参与其中。

    因为如果关于股东方面发生一些纠纷的话,那么对于股东来说,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是可以委托律师来处理这些事项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具体的纠纷。

    股东纠纷律师能参与其中,是可以委托律师协助。首先要确定纠纷的源头,是利润分红导致的还是关于未来经营战略分歧导致的。其次要梳理目前的原始股权结构,了解股权的作用。股权最基本的三项权利就是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分红权。若无事先其他协议约定,分红权按照原始股权比例进行分红。

    利润分成导致的问题纠纷最容易解决,因为存在约定,分钱多分钱少按照事前约定或者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如果是经营战略出现分歧,则需要明确在原始股权结构中谁是主导人。在股权方面,占股67%以上成为绝对大股东,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超过2/3投票的所有决定都可以生效。

    占股51%为相对大股东,一般性的方针战略相对大股东同意便可以实施推进。但是很多公司开始的时候,几个人股权均分,为了保证每个股东利益,利润分红均分,但是无意中把经营权也分了下去,公司后期发展成熟,如果在经营战略方面发生分歧几个人无法敲定,则很可能出现公司僵局,只有通过诉讼甚至解散公司解决纠纷。

  • 139人看过2024-01-11

    一般是公司住所地法院。

    一、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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