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瑕疵的影响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属于程序的内容。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是指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其法律后果是撤销股东会决议。撤销股东会决议是从依法撤销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程序正义日益成为保护中小股东免受控制股东压迫的重要手段,因此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任何一个环节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都可能成为该次决议被撤销的原因。具体说来,召集程序方面的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董事会召集决议的瑕疵,即存在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但就其效力有争执可能性时,这将成为股东会决议撤销事由;
(二)由无召集权人召集,若由公司法上规定之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少数股东以外的主体,或章程上的非召集权人进行召集时,均视为无召集权人召集的情形;
(三)通知的瑕疵。未向部分股东进行召集通知或不遵守通知期间或通知方法不正确等均构成通知方面的瑕疵;通知事项不齐全(例如未记载目的、漏掉时间、场所等)也相当于召集程序违法的情形,除此之外,选择股东很难出席的场所、时间,也属于通知的瑕疵,成为召集程序显著不公正的情形,应作为撤销事由;
(四)目的事项(审议事项和临时提案)以外的决议。例如就股东会召集目的之外的事项进行决议,即使是紧急事件也构成可撤销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