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涉外的准据法规范规定于《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部分。根据被继承人是否立遗嘱,该法第31—33条分别就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的准据法规则进行规定。
关于法定继承,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遗嘱的成立,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关于遗嘱的效力,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公司内部股权纠纷类型及解决形式:
第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第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第四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1、从涉诉公司性质来看,股权转让主要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及其它性质的企业法人相对较少发生股权转让纠纷;
2、从转让主体来看,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各分秋色;
3、从诉的种类来看,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要求给付转让款的给付之诉及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变更之诉均有存在;
4、从案件涉及的问题来看,主要集中在股权转让违反法定程序、股权转让未经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及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存在等几种情况上;
5、从审理结果来看,一般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居多。在个别情况下,比如转让人抽逃出资而未告知受让人,受让人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也会获得支持。
股权纠纷的管辖确定标准:
1、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管辖地点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适用其约定;
2、因确认股东资格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股权转让协议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合伙人如果想撤股的,可以通过退伙的方式解决,在对合伙财产进行结算的基础上,可以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无需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
2、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一般归企业所有,除非有约定可以经营。
1、普通合伙人是不能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所以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行为,所得收入依法应该归合伙企业所有。
2、合伙人违反规定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总的来说,关键是看合伙协议的约定,一般情况都有同业竞业相关的条款的。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物权行为的一种,是指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抵押。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先协商,不成就平摊。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