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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1

    可以。

    1、转让股权后,转让人未按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可以催告转让人办理,如果经催告后仍然不办理的,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00人看过2024-01-11
    没有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股权的价值又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双方亦无法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补充协议,不能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推定股权转让价格。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无法确定股权转让对价,故该类合同因欠缺股权转让协议的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
    (一)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股权转让的价格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股权转让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因股权转让对价引发的纠纷,在此类纠纷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即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并非处于固定状态,而是不断变化,故股东出资额与股权的价值并非处于等值状态,若以股东出资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无疑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概念,
    审计报告虽然能够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也能对公司运作的情况进行大致估算,但却不能体现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因此审计结论可以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但不能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
    公司净资产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但由于其不能体现公司资金的流转等公司运作的重要指数,因而也不能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用公司净资产额除以股份数额所得价值与股权转让价格亦非等值。
  • 100人看过2024-01-11

    股权转让协议质押条款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1

    1、股东会决议文件不能代替股东名册的股权出质记载

    ——股权出质因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协议未生效,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要求质押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不予支持。

    2、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视为约定不明

    3、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协议,独立于合作协议

    ——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及还款担保协议,应视为双方签订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该协议效力独立于合作协议。

    4、增资扩股后,质权人应按原出资额相应作权利缩减

    ——公司增资扩股后,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应按原出资额作相应缩减。

    5、债权人收到股权证收据,不足以证明股权质押成立

    ——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股权质押法律关系。

    6、以被查封股权设定质押的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生效

    ——以被查封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合同虽为无效,并不等于该股权质押合同不生效。

    7、发起人股份质押期间,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限制

    ——《公司法》第147条不是对达成发起人股权转让协议时间的限制,故股份质押亦不必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的限制。

    8、就发起人预期股权红利收益所签预定抵销合同有效

    ——一方以预期不确定的红利收益与他人债务签订的预定抵销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9、以拟设公司股份质押,未登记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以拟成立的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又未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10、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过相应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才能生效。

  • 100人看过2024-01-11

    股权转让要办理登记才有效的。所以股权转让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未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100人看过2024-01-1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未按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100人看过2024-01-11
    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除非在合同中约定工商登记为转让生效的要件外,一般只要由公司的股东会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即生效。当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履行审批程序还是必要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1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股权转让纠纷中的诉讼主体,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其诉讼主体也是不同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

    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四)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此类纠纷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五)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

    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 100人看过2024-01-11

    股权转让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的债务如何承担

    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法人组织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股权转让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的,如果如实进行出资的,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100人看过2024-01-11
    实践中,多数被忽视的股东都是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请求恢复原状。法院也多是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股权退还原股东,再给一定的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不应是无效合同,而应是可撤销的合同。而且,救济的方法也应当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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