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的处理:
1、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是解决纠纷、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要是能协商处理的最好协商处理。
2、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处理。
3、到法院起诉,股东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股东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通过合法方式继受公司股权。
(一)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二)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直接转让股权。
2、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股东分歧:比如股东之间存在经营理念分歧,经双方友好协商之后进行股权转让。
2.对赌、代持:比如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时,公司股东签署对赌协议,因对赌目标失败,遂按照对赌协议转让。
3.现金需求:比如股东因投资方向改变或者个人家庭原因,需要流动资金。
4.股东离开:比如股东从公司离职,故将其所持公司股权转让予其他股东。
1、范围不同。分红权属于股权的一部分,股权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获得的财产性和人身性综合的权利;
2、获取条件不同。分红权获取的条件,公司当年有利润,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股权获取的条件,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需依转让而取得。
(1)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
(2)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1)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
(2)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1.股权质押的监控方法包括对质押权的审查:
(1)对出质公司的监督;
(2)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3)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
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对市场经济有一定影响,应当合理合法的进行监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