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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5人看过2024-01-13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公司股权转让不影响债权处理,股权转让后债务仍由公司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购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33人看过2024-01-13
    1、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2、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股权赠与也必须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得到股东的同意才能赠与。
    3、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 151人看过2024-01-13
    所谓的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由于《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赠与方面的内容,一般把股权赠与当做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的同意转让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的购买权。
  • 329人看过2024-01-13
    1、股权置换是指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并且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
    2、股权置换,其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通常股权置换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股权置换的结果是: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交叉持股通常是母子公司之间互相持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使母子公司可以相互控制运作,其产生的原因是母公司增资扩股时,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新增股份。
  • 141人看过2024-01-13
    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如下: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 156人看过2024-01-13
    1、知情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签订本协议时,受让方已经对拟转让股权所属的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重大合同、重大诉讼、对外债权债务、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及公司章程等信息已经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自愿受让有关股权。该条款的重要性在于说明股权转让是双方(特别是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事后受让方以不知道公司某些重大事实为由主张转让方欺诈等,就是站不住脚的。
    2、保证条款。
    股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这是指拟出让的股权是转让方合法取得的完整权利,股权上没有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转让已经得到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或已解决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不会因优先权问题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后果。公司财务状况告知。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如实陈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他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资料。
  • 147人看过2024-01-13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和《公司章程》。
    3、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明。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 127人看过2024-01-13
    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如下: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147人看过2024-01-13
    一、优化资源配置,带来规模经济效应
    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产业结构过度分散,公司通过重组并购后,促使产业结构集中,消除公司之间的不合理竞争,取得规模经济效应,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公司生产阶段的规模经济效应。其主要表现为:
    (1)公司通过重组并购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优化配置,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
    (2)重组并购也可以使公司走专业化道路,达到精益求精的效果;
    (3)重组与并购还能促使各生产过程有机的配合起来,有效的利用现有资源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
    2、公司经营阶段的规模效应。公司通过重组并购可以针对不同的顾客或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生产和服务,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重组并购还可以集中足够的资源用于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等方面,迅速推出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加强市场占有率,扩大公司规模,减少公司融资或上市的难度等。
    二、降低经营风险
    公司通过重组购并,能增加公司生产的产品种类,实行公司经营的多样化即所谓的多条腿走路,从而大大的降低了公司的风险。此外,如果公司单独开发一个新领域,从投资新建到生产销售,不仅要开发新的生产能力,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财力和精力以获取稳定的原料供应,寻找合适的销售渠道,开拓和争夺市场份额,导致公司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成本较高。公司通过重组购并则可以避免这些风险。对于小公司来说,通过重组购并可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避免发生财务困难的风险。
    三、加强公司内部管理
    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通过公司的重组并购,管理完善的公司可以改善被重组或并购的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使公司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转亏为盈,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 142人看过2024-01-13
    1、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企业股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规定处理。
    2、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额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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