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的条件是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接到该请求,经过一定期间而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并且股东必须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隐名股东能进行工商备案但即使未经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也可转让股权。未经登记并非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及各股东内部确认股东身份和持股份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隐名股东成为工商登记股东的方法:
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已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所知晓并认可,则无需再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隐名股东显名前置条件,是针对公司其他股东并不知道实际出资人存在的情形,是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保障公司稳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已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所知晓并认可就不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了。
三、公司已经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向隐名股东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视为已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系内部关系,当然对公司没有约束力。而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已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所知晓并认可,或者公司已经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向隐名股东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则无需再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四、隐名股东始终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的,法院会认定该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五、公司向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份额的文件有效。即使该股东非工商登记的股东,也可据此享有以隐名股东身份持有的股权。在公司内部涉及股东之间的纠纷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而是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隐名股东不是股东。
第一,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直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就是股东名册的确定效力、推定效力。股东名册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簿册,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法定置备文件,具有辨别股东身份的的重要作用。
第二,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隐名股东只享有股权收益,不直接承担公司债务。同时,因为隐名股东在未经过半数股东同以前,不是公司股东。所以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等权益也不享有。
享有股东权利的隐名股东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只能起诉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名义股东承担。隐名股东在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之外,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有如下情形的,可以起诉要求公司解散。
如果原告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胜诉。此情形下,因胜诉而获得的利益应当直接归公司所有,法院不能判归原告股东个人所有,但原告股东可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间直接获得利益。
1.章程绝对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无论何种情况禁止转让,此条款完全侵犯了股东的转让自由和私有财产,应属无效限制。
2.章程未明文规定限制转让,但实质使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
如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也可不购买的条款,股东陷入不能转让的僵局,实质上剥夺了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封堵了股东的退出机制。
不能,但是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第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第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也就是说可以向张某主张股东权利。
第三、如果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作为隐名股东是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
不要求必须百分之十,百分之一即可。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限制包括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同时,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的条件是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的,股东应当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