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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人看过2024-01-15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前述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4人看过2024-01-15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38人看过2024-01-15
    1、不适用。股权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故股权转让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2、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5、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137人看过2024-01-15
    1、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限制曾有过比较严格的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下列人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自然人;
    (二)私营企业;
    (三)外商独资企业。当时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刚颁布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该条例考虑到私营企业刚刚起步,资本规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规定私营企业应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对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则主要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
    2、很多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取消对上述主体资格的限制,以便和国际接轨。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资本等,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扩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为发起人,这样过渡比较稳妥,比较符合的国情。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出限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这样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国际作法相一致。
  • 115人看过2024-01-15
    股权质押后可以过户,但没有必要性。进行股权出质的时候,办理的是股权质押的登记,而不需要办理股权的过户。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此外,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同意转让,或经过法定程序解除了质押。因为以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应当去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股权、基金份额在出质之后不得转让,除非出现前述例外情形。
  • 124人看过2024-01-15

    股东间私下转让股权只要是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管理章程,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转让股份以后,应当告知公司,还要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变更登记。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股权转让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并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价款;

    3、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相关记载;

    5、办理变更登记。

  • 105人看过2024-01-15

    如下: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可以向股权转让给公司,让公司进行回购。

    2、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

    必须是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时,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3、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回购的股东股权必须奖励给本单位职工。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不能认可,可请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权。

  • 108人看过2024-01-15

    如下:

    继承人继承股权但并不当然继承被继承人身前在公司的职位

    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为,公司的高管职位要么由股东会任免,要么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袭。不过,如果继承人取得了公司中的控制股份,或者其经营才干和人格魅力博得了大多数股东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也有机会荣登公司高管宝座。

  • 107人看过2024-01-15

    如下:

    如果公司章程既没有禁止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也没有规定继承股东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程序,那么,就应当认定公司章程没有就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在理论上可以推定全部股东已经放弃了这种另行约定的权利,默许继承人可以直接取得股东资格,从而直接适用公司法的原则规定。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置继承事实发生(股东死亡)时的合法有效章程于不顾,在继承事实发生之后,为了阻止继承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而恶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特别规定,则修改后的章程对继承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111人看过2024-01-15

    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特点是,股权不能随时出售,相对于债权投资来说,风险更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期股权投资能够获取收益,也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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