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要求公司清算的诉讼。公司是被清算的客体,股东不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该作为该类诉讼的被告。
2、公司因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以。
1、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
股东变更后是否需要税务登记变更,要看具体情况:
1、如股东变更,注册资本未变,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未变,不需变更。
2、如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公司的减资条件如下:
1、公司资本过多。原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公司资本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率,也增加了分红负担;
2、公司亏损严重。公司亏损严重,总资本与实际资产差距过大。公司资本已经失去了证明公司信用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因公司连年亏损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
公司发生股权转让不需要所有股东到场,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股份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时,签订股权变更合同程序并不一定需要所有股东全部到场,只需要股权持有者与受让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而且如果股东由于业务繁忙可以通过授权形式,由获取授权的代理人到场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完成股权转让程序。
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
股权变更是否需要股东到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均不一样,有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股东到场,有的则不要求股东到场,有的要求股东身份证原件要到场,甚至有的地方还要求股东现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因此,想确认股权变更是否需要股东到场,建议详询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或者登记窗口,如果可能,尽量全体股东均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