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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人看过2024-01-16

    1、股权转让,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

    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

    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

    4、解散公司。

    5、破产清算退出。

  • 211人看过2024-01-16

    交付该出资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若股东未按时、按约足额缴纳出资或始终出资不到位,必将损害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十分不利。因此法律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根据公司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当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要求下列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要是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瑕疵出资”股东、发起人、董事及高管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508人看过2024-01-16

    公司退股需要交税。

    1、未分配利润如是税前利润,需要交纳所得税后才能作再投资。

    2、股东退股,如果股东是自然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建议向市地税局咨询。

    3、如果股东是法人。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按照退股金额作投资收益。

  • 258人看过2024-01-16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78人看过2024-01-16

    若是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以要求股东来公司帮忙进行清偿或者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若是公司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那不仅股东自己连带公司也要承担想要的责任。

    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顾名思义就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实务中,常见的是股东恶意掏空/转移公司财产、股东不依法进行清算、股东在清算程序中不配合清算三种情形。此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即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要求股东来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208人看过2024-01-16

    股东要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法定条件是,公司现在有可以被分配的利润,对分配利润已经做出了有效的股东会议决议书,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公司应该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一般企业年底获得的利润应该先弥补上年度的亏损,还要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能直接分红。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 144人看过2024-01-16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常见类型

    1.股东瑕疵出资

    公司资本制度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股东用出资换取了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从股东转嫁到了债权人身上,做为对债权人承担风险的补偿,就用股东的投资来充当债权的风险缓冲垫。为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秉承了大陆法系关于公司资本所设置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理念,即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必须维持与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都被视为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的不法行为,被依次课以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二条还专门列举了几种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也特意给予了债权人追究出资不实股东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权利,以及追究抽逃出资股东和协助抽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的权利。

    2.公司人格形骸化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被公认为是审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又称公司人格的形骸化,意指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自我、工具、同一体,因而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应否定其人格。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求其必须拥有责任财产。如果没有独立财产,那么也就没有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必要。

    3.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是法院审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股东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在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起到了预期效果,推动了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及时、主动启动清算程序,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该条款也被职业债权人(如资产管理公司)大量滥用,他们从其他债权人处超低价收购大量的“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然后批量对这些企业的全部股东提起强制清算诉讼,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该款规定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果是大量未参与过公司管理或对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过失的小股东承担了赔偿责任,且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了其出资额。为纠正该条款的适用偏差,九民会议纪的第14条、15条,进一步规范了“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认定标准,目的就是要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小股东进行倾斜保护。

    4.清算组违法清算

    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主要是由公司自主进行,并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负责具体清算事务。实务中,股东清算组的清算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尤其是中小企业,操作很不规范,债权人难以准确了解清算组的具体工作内容,正因如此,解散清算过程中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事件频发。为规范有限公司的自行清算事宜,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159人看过2024-01-16

    若是发现当事人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需要股东联合方准备证据,然后送到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法院在受理之后就会进行开庭。可以要求侵权方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情况严重的话,公司也要等到相应的责任。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有滥用股东的权利,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是可以起诉股权的,要求侵权股东承担责任,起诉时依据实际情况写起诉书。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412人看过2024-01-16

    1、文件资料查找难。被执行人交出会计报告、公司账簿、凭证等文件资料,是知情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在很多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公司以账簿毁损、丢失、缺失、负责人离职等理由拒不交出账簿,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关线索,资料难以查找。更有甚者,被执行人故意藏匿、转移文件资料。

    2、执行义务确定难。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被执行人是公司,但是需要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来具体实现。查阅的材料中,财务资料通常由财务人员保管,股东会决议等资料由办公室人员保管。这些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若不配合执行,是否可以对其采取直接或间接执行措施、义务限度如何,还难以确定。

    3、执行争议化解难。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发生,一般是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发生了较大的矛盾冲突。在股东知情权执行过程中,各方情绪对立,往往会揪着各种事项挑剔、刁难,比如查阅的范围、时间、形式、是否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辅助等。这些事项需要在裁判文书中明确、细化,但是由于一些审判部门和法官不关注执行问题,存在挂一漏万的情况。在裁判文书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对执行争议就较难处理。

  • 128人看过2024-01-1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第一,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退出股东和其他股东谈判的结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

    第二,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由于公司的财产价值是随时变动的,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可能会高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也可能会低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有时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好计算方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

    第三,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当中,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在此仅就公司收购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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