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出,方式如下:
一、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需要办理手续为:第一、应该先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转让股权;然后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办理有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和股东名册变更手续。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二)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委托书及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股东会会议决议;
(四)修正案;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六)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或副本原件。
相关对策
一、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账簿查阅范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股东查阅的对象进行列举式规定,但没有规定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将会计凭证纳入到会计账簿查阅权范围内,是现阶段规范公司治理现状的必要举措,也是能从实质上保障股东知情权的监督效能和其他权利的行使。我国公司内部治理中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公司不诚信经营行为,出于“上市”、逃税等目的,蓄意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一些公司存在多本会计账簿,这些账簿上反映的信息,有的是真实的信息,有的则是虚假信息,对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股东来说难以辨别真伪,即使专业会计人员在只看会计账簿的情况下,有时也难以分别真假。若只允许查阅会计账簿,一概不允许查阅作为会计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将难以保证股东对账簿查阅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将流于形式。日常的会计流程,是先查阅账簿,而后根据账簿的内容核对相关会计凭证,然后发现会计账簿存在的问题,将会计账簿查阅权内涵延伸到会计凭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价值取向是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而会计凭证是反映公司经济活动的书面材料,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财务状况的最为直接的材料,是中小股东防止公司大股东侵犯其权益的手段,故对会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会计凭证一并予以查询,符合该法条的本意。
二、明确材料缺失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方式。公司法应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人员作为提供相关材料责任主体,在无法提供材料时,必须说明原因,根据不同原因情形,法律明确责任方式。比如属于违反会计法制度规定,可以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是属于公司制度不完善所致,建议由市场监督部门处理;属于故意拖延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措施。
三、结案方式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股东知情权案件属于执行实施类案件,此类案件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执行完毕包括自动履行完毕和强制履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上述结案方式都是属于股东知情权案件可以顺利执行的情形,但在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作为被执行人公司只能提供部分材料或者不能提供材料,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放弃权利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当事人权利,并如期实现结案目标?在执行该类案件过程中遇到不能提供或者部分提供这种情形,应属于执行不能情形,应要求被执行人说明部分材料或者不能提供材料原因,根据原因采取上述第三项所述对策追究责任主体相应的责任,并对案件做终结执行裁定。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直接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派生诉讼。派生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应由公司来起诉,但由于各种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公司不起诉,这时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诉讼,这时原告是股东(正常情况下原告应是公司)。之所以确定这样一个制度,是因为公司往往被大股东所控制,如果他们侵害公司利益,实际上是损害小股东利益谋取个人利益,他们是不会让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的。
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如何执行
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指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后,法院支持股东的知情权诉请,判决公司履行一定行为的执行。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所以由此可知,股东查阅的不仅仅局限于会计账簿,据已做账的原始会计凭证也纳入了查阅范围之内。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即规定的是在材料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或者公司建立的相关档案材料虚假或者丢失,人民法院可以依股东的诉求依法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建立并提供相关材料给股东查阅。但如果公司不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的条件,则公司的相关人员需要另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实际上是对高管人员的控制)。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账簿查阅权
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详细
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予以规定。但是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
(三)公司决议查阅权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来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四)询问权
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没有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当有权就相关的问题向董事及相关经营人员进行询问。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98条是针对股份公司做出的,第151条是针对所有公司股东做出的规定。
股东知情权在我国公司法上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程序等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定,更没有对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做出任何安排。这直接导致了实践中股东知情权,尤其是小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任意侵犯。因此,从司法上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一)非诉讼救济方式
1、检查人制度———当有证据显现公司的高管人员损害其利益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聘请独立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第三人如律师担任检查员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审查。这既可避免诉讼产生的繁琐、低效,也可避免股东在自行调查中对公司或公司高管人员权利的侵害。
2、检查令方式———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受阻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当法院认为股东的主张合理时,可以发布命令,强制公司给予股东查阅公司有关资料和会计账薄等的自由,股东可以持法院发布的命令,要求公司给其查阅公司的有关资料,提供相关信息。
(二)诉讼救济方式———股东知情权之诉
董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时,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所谓股东知情权之诉是指公司股东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旨在通过法院强制行使其知情权的诉讼,其形式多种多样,如股东为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公司答复有关问题的诉讼。
股东退出公司,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具备公司法规定的3种法定情形,即:
第一种,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第二种,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第三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首先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股权收购事项依法作出裁判。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有哪些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是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一种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实践中,存在大量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如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出售该资产。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的主体以及程序性规定等。在我国的公司内部管理中,资本保全是责任有限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企业在分配中不能侵蚀资本。利润的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资本金的返还。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一、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管理者,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条规定的正是股东的知情权。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一个重要基础,股东只有在了解公司的状况后,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比如决策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
二、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的主体一般是中小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些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出示财务报表,长期不向股东分配红利等。因此,股东在知情权收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纠纷,新的立法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正加大力度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并且需要提交股东身份证明的证据,在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因此,在诉讼中这一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监事能否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对公司运行状况及财务等进行监督,因此,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是不能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公司监事同时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若同意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法院可准许变更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