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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人看过2024-01-16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 140人看过2024-01-16
    当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就股权代持发生纠纷时,隐名股东一般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权的归属。此时,法院会就代持关系的成立与否、股权比例等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原则上,隐名股东须能够举证证明以下两点事实时,法院才会认定其对诉争股权享有所有权: 
    第一、双方就股权代持事宜达成一致合意。虽然股权代持协议不属于民法典明文规定的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类型,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且隐名股东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代持约定,法院判决隐名股东败诉的几率很大。 
    第二、隐名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隐名股东取得股权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隐名股东通过向目标公司出资或认缴增资来取得股权。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须证明已实际缴纳出资款或增资款。另一种情形是隐名股东通过股权转让交易来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须证明已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隐名股东能够证明上述两点,法院一般会判决确认隐名股东对诉争股权享有所有权,但如果隐名股东想要显名化,仅靠法院确认所有权还不够,还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诉请办理变更登记。
  • 138人看过2024-01-16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 138人看过2024-01-16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如《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关于购买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是否存在恶意抬高价格的情况,结合公司净资产评估确定的价格,择一合理价格。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
    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
    1)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转让、质押,或者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等行为,属合法有效。因显名股东自身的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从而损害隐名出资人利益的,隐名出资人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主张权利。 
    2)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出资及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的收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因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要求,不属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效力不受《公司法》第72条的约束。但是,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质押行为无效,其债权人也不能要求执行相关股权。 
    5、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该类案件中,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6、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 
    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 143人看过2024-01-16
    1、调查分析,召开股东大会 
    企业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需要注意,股东之间应认真探讨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即本次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司未来的长远发展,并查清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具体股权结构、债务情况、是否有偷税漏税等具体情况。 
    2、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尽职调查 
    作为受让方的公司应当与出让方一同聘请专业人员调查目标企业的相关状况。其中需要律师、会计、资产评估师等,对应调查目标企业的法律、财务、重要资产等。 
    3、出让、受让双方初步协商谈判 
    谈判时应注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不能变动的,除此之外,附加条件、付款期限等也不可以有实质性的变化。一旦因此导致其他股东产生异议,或形成“阴阳合同”,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无效。 
    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出让申请 
    5、资产评估,商议转让价格。由于股权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建议电专业的事务所给出审计报告,确认股权价格之后再定。 
    6、验资报告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立项确认,其他类型的公司程股权转让时可直接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7、双方召开股东大会,对相应的股权变重形成书面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不行使此权利,则视为同意转让。 
    8、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能表示受让方已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才能确定股东在企业内部的效力及对外身份。因此,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应尽快办理交割手续。 
    9、到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办理股权交割手续 
    10、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变更手续
  • 145人看过2024-01-16
    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 
    股东的法律地位: 
    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 141人看过2024-01-16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是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那就不需要通知显名股东。如果是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就要以显名股东的身体进行,其中还要涉及到税务的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6人看过2024-01-16
    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
    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其次,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 170人看过2024-01-16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代为转让协议》,就股权转让的价款及数量等进行明确约定。
    2、股权转让应当依据公司内部规定和法律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流程和手续。
    3、由显名股东按约定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9人看过2024-01-16
    隐名股东由于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权权登记,是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权利的。能对外代表公司的只有企业法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显名股东等。《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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