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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人看过2024-01-15
    1、公司法对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条件有一定的限制诉讼的股东条件有一定的限制,只有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和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是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是公司,其他股东被列为第三人。当然,公司其他股东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解散公司诉讼。
  • 145人看过2024-01-15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这个记录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记录所记载的内容。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以及代理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都要保存,并且应当保存在一起,这些都是股东大会的原始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必要证明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是有知情权的,明确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这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一种特定方式,也就是股东除了参加股东大会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外,还可以对公司经营有建议权、质询权,公司应当尊重股东的这两项权利,认真对待股东的建议,回答股东的质询。当然,股东可以提出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过问公司的事务,支配公司的财物。这种管理是公司内部民主性的一种体现。
  • 155人看过2024-01-15
    首先,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股东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所以工商登记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其次,确认股东股东资格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
    2、是否有出资行为,
    3、公司记帐处理,是否计入“实收资本”。
  • 170人看过2024-01-15
    发生股东纠纷,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没有约定,则按照公司法规定处理,公司法的规定也没有,那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但是很多公司开始的时候,几个人股权均分,为了保证每个股东利益,利润分红均分,但是无意中把经营权也分了下去,公司后期发展成熟,如果在经营战略方面发生分歧几个人无法敲定,则很可能出现公司僵局,只有通过诉讼甚至解散公司解决纠纷。
  • 133人看过2024-01-15
    1、依法行使知情权;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 125人看过2024-01-15
    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 133人看过2024-01-15
    需要区分是个人转让还是企业转让,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转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款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股权转让,应当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股权转让,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132人看过2024-01-15
    首先,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其次,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后,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174人看过2024-01-15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19人看过2024-01-15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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