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的,怎样签订保密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如保密的范围、保密的期限等内容。按规定符合以下要件的即为商业秘密: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知晓,普通人不知道;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3、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4、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
1、产生方式不同: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当然成为股东会成员;董事会则是由股东选举产生。
2、法律地位不同: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法律规定必须设立的机构;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构,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3、职权不同:
股东会职权主要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选举和更换董监、对公司合并、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职权主要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4、表决方式不同: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备用金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一)首先要注重格式的规范性。通常借款由三部分组成,标题(即“借条”字样)、正文以及署名(由借款人和借款时间组成)部分。
(二)其次,要写明借款事项及原因,以及借款的金额,同时要用大写来标明金额的多少。
(三)借条不包括还款相关事项,如需则需要另附还款相关协议。
(四)另外,对于借条,在书写时应选择较大字号的文字,以防止被恶意修改。
1、所得税:
简单来说,当转让方是个人,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税费依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规定。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双方应按照产权转移书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重要问题:转让股权的价格。这个转让价格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和股权受让方的利益。
公司吊销未清算是可以起诉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实施多年,很多公司、企业经营者知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有限”意味着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以股东依法出资、依法经营公司为前提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股东不以出资为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1、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没有约束力,所以公司清算不需要遵循股东协议。
2、公司清算,由清算组负责。
3、股东协议只是股东之间签订的,对股东有效力。1、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没有约束力,所以公司清算不需要遵循股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东为公司借款担保是不合理的,因为担保人不能和借贷关系有任何牵连,对借款担保人的要求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与借贷本案无牵连;
6、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7、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一)投资主体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二)法律形式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名称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名称不能称公司。
(三)设立条件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四)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六)财务核算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