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在破产后离职的,如果企业有拖欠工资或者社保费用的,公司会进行清偿,但是没有赔偿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减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视同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税,计算公式:应缴个税=(收入-原始投资成本)*20%。
示例: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甲乙二人,其中甲投入40万元,占比为40%,乙投入60万元,占比60%。2018年12月31日,甲乙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降低为8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对应的净资产为150万元。
由于减资甲已取得的净资产都为:150*20%=30万元。对应的投资成本为:100*20%=20万元。
则甲乙都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20)*20%=2万元。
1、股权变更时伴随着股东变更发生的。若股权变更,股东不一定变更;而股东变更,股权一定变更。股东变更是公司变更的项目中一类。变更出去的股东需要将股权转让给新进来的股东就是股权转让。
2、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单纯的身份是股东,那是不用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股东还是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但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的召开方式进行规定。其规定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是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如实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破产债务不需要股东偿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如实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破产债务不需要股东偿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对股东无影响。
第一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
第二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三这两个法律要求的一个是名称一个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无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选择,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追债。
合伙人的资信基础是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规定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就可以破产的话,那么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也就无从体现,承认合伙人具有破产能力的国家大都规定,只有全体合伙人都不能清偿合伙债务时才能对合伙适用破产程序,合伙人在其清偿个人债务以外的财产加上合伙的企业的财产并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才构成破产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