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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7人看过2024-01-16

    公司增资扩股的流程:

    一、如果公司需要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就可以手增资扩股的办法解决筹集资金问题,其程序大致如下:

    1、由董事会制定增资方案。

    2、由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增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资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签订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

    4、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时,要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需要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另外,还要注意:

    (1)注册资本变更。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2)股东变更。需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盖有公司公章的变更申请报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书)、新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规定需要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有其他材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等。

    二、签署股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注册资本变更: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2)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书)、新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 484人看过2024-01-16
    股权回购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同属于资本收缩范畴,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
  • 133人看过2024-01-16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第一,资金受让方不一样。增资的受让方是公司,转让的受让方是原股东。

    第二,增资就是增加注册资本,而转让不会增加注册资本。

    第三,增资后,新股东和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一样,需要做另外的约定。而转让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一致,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

    第四,增资需要开股东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转让则是半数的股东同意即可,只需书面通知,不用开股东会。

    第五,增资一般体现出公司的实力,告诉别人公司在发展。而转让一般体现在团队建设上,告诉别人我们又来了一个牛人。

    第六,增资进来的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原股东需要交税。

  • 305人看过2024-01-16

    在以下情况下,股权质押将是无效的。主合同无效,股权质押合同也无效。股权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是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既然主合同中义务人的权利是非法的,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质押合同是无效的。如果质押合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应属无效。股权质押合同没有合同或质押条件记载于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交出质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之日起生效。否则,出质人未依法设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毫无效力。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应在登记之日生效。质押的股份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将有权处置和可转让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处于债权人权利关系的债务人或第三方是出质人,处于债权人权利关系的债权人是质权人。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通过签订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的书面质押合同,将股权质押给出质人,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股权质押属于担保的范畴,但名称不同。质押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即告成立。

  • 124人看过2024-01-16

    股权出质后不能转让,所以股权质押后能二次质押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121人看过2024-01-16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第一,资金受让方不一样。增资的受让方是公司,转让的受让方是原股东。

    第二,增资就是增加注册资本,而转让不会增加注册资本。

    第三,增资后,新股东和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一样,需要做另外的约定。而转让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一致,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

    第四,增资需要开股东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转让则是半数的股东同意即可,只需书面通知,不用开股东会。

    第五,增资一般体现出公司的实力,告诉别人公司在发展。而转让一般体现在团队建设上,告诉别人我们又来了一个牛人。

    第六,增资进来的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原股东需要交税。

  • 120人看过2024-01-16

    长期性

    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不可逆性

    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无负担性

    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总股本同时增加。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 136人看过2024-01-16

    股权投资,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股权投资的动因,主要有:

    ①获取收益,包括获得股利和资本利得。

    ②获得资产控制权,通过资产的调整、调度和增值来获得利益。

    ③参与经营决策,以分散风险、发现商业机会。

    ④调整资产结构、增加可流动资产,在投资购买可交易股份的场合,这种动因时常存在。

    ⑤投机,以获取买卖价格的差额,在投资于可交易股份的场合,这种动因时常存在。

  • 126人看过2024-01-16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第一,资金受让方不一样。增资的受让方是公司,转让的受让方是原股东。

    第二,增资就是增加注册资本,而转让不会增加注册资本。

    第三,增资后,新股东和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一样,需要做另外的约定。而转让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一致,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

    第四,增资需要开股东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转让则是半数的股东同意即可,只需书面通知,不用开股东会。

    第五,增资一般体现出公司的实力,告诉别人公司在发展。而转让一般体现在团队建设上,告诉别人我们又来了一个牛人。

    第六,增资进来的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原股东需要交税。

  • 156人看过2024-01-16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1、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是基于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而产生,但并非所有股东转让的股权都当然享有优先权。

    首先,公司的章程没有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加以禁止;

    其次,只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才具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如果股东仅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则对该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无权行使优先权。

    再次,股权转让除了协议转让方式外,还有可能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发生股权变动,在此等情形之下,其他股东同样不能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2、股东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是公司股权而不是公司资产。

    股东优先购买权所对应转让的是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处置主体是股东,其权利基础是股东对其所持股权的处置权。

    公司资产的处置主体是公司,公司资产的处置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确定的规则进行。

    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是公司股权而不是公司资产。

    3、拟受让股权的股东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一旦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该权利即告终止,股东不得再行主张。故此,股东在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时应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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