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变更需要股东到场吗
股权变更是否需要股东到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均不一样,有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股东到场,有的则不要求股东到场,有的要求股东身份证原件要到场,甚至有的地方还要求股东现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因此,想确认股权变更是否需要股东到场,建议详询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或者登记窗口,如果可能,尽量全体股东均到场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权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同“设立登记”)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以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签字盖章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本所律师就韩××女士、党××女士本次受让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韩××女士、党××女士的承诺和保证,即:韩××女士、党××女士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公司投资决策和其他专业性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韩××女士、党××女士本次受让公司股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韩××女士、党××女士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为陈××(女,身份证号码:××)、李××(男,身份证号码:××)。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韩××(女,身份证号码:××)、党××(女,身份证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二、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1、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2004年7月6日经上海市工商局杨浦分局批准成立注册的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药品,保健品制造,药用原辅料,制药机械批售,药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根据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的资产为8226.13万元,负债为2086.56万元,净资产(股东权益)为6139.57万元。
3、根据向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等部门机关核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业已已取得与其经营范围所需的行政许可,其证照合法有效。公司已办理2005年度至2008年度企业年检,缴纳了各项税款及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
4、律师注意到,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为两人,其中陈××(女,身份证号码:512501720415002)持有的公司60%股权,朱×(男,身份证号码:××)持有的公司40%股权。2006年5月11日,朱×与李××签订股权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40%股权转让李××,该股权转让已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陈××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已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管理情况良好。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及内容
根据股权转让双方2008年4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简称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公司100%股权,其中陈××持有的公司60%股权,李××持有的公司40%股权。根据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纠纷、质押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按照协议约定,陈××将所持有的公司60%股权转让给韩××;李××将所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韩××;李××将所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党××;转让完成后,韩××将持有的公司90%的股权;党××将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根据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约定为8500万元人民币,其中陈××转让给韩××持有的公司60%股权价款为5100万元;李××转让给韩××持有的公司30%股权价款为2550万元;李××转让给党××持有的公司10%股权价款为850万元。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据协议,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30%,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的十日内(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向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50%,其余价款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的一年内(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支付。
4.协议的生效
根据约定,该协议生效日为协议书签订之日。
5.协议的履行
根据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履行,双方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自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公司股权由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行使股权,并享有股权收益。
6.协议的终止及解除
根据协议的约定,协议开始履行后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等内容作出较为详尽的约定,协议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以下批准及法律程序:
1.根据2008年4月10日公司第股东会决议,本次股权转让已得到公司股东会的通过;股东已放弃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部分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完成下列批准及法律程序:
1.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股东会决议委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聘请公司经理。
2.修改公司章程。
3.就本次股权转让向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四、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本次股权转让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安排。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以下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
股权转让可以按当日股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股权转让的价格,可以按照公司设立时的价格来转让;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来转让,也可以按照当日的股价来转让。具体的转让办法由当事人协商。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第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此阶段应注意下列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此外,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根据相关法律,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计算方法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进行确定,就是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公司股权变更的程序是,经股东之间协商一致或者股东获得其他股东同意后,与第三人协商一致,依法订立股权转让的协议,并且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来变更。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
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2.通过公司账户
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