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股东是不能将股权质押给公司的。
二、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