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成立股东会决议,成立一个新的股份公司,通常由给钱最多的股东主持,然后一起选举董事,监事,工人等一些公司章程。以下这篇是关于新公司成立股东会决议的范文,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这篇由资料站为您提供的文章。新公司成立股东会决议一:依据《公司法》有关限定,本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会议,对设立公司形成决议,现将会议情况和决议情况记录如下: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会议性质:临时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会议由给钱最多的股东召集,并由其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到会情况:参加会议股东:;弃权股东:无会议主持人:首次会议由给钱最多的股东主持。会议决议情况:到会股东中,表决赞成股东所持股份为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反对的股东所持股份0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东所持股份0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决定拟设公司的名称:
二、决定拟设公司的住所:
三、决定拟设公司的经营范围:给钱万元、给钱万元、给钱万元
五、决定拟设公司的组织组织:
1、公司设董事会,选举、、为董事。
2、公司设监事会,选举、、为监事。其中为工人代表。
不一定会分到钱,只有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受清偿之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所有者)。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后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股东变更的时间是没有具体的要求。
股东变更需要的流程有:
1、公司委托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制式表格,可网上下载);
2、变更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可下载);
3、原股东会决议;
4、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
5、新股东会决议(如果变更股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等的变化,则不需要);
6、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不发生变化则不需要);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以新民法典第七十六条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
虽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新民法典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