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
一是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是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
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具体如下:
1、优先认股权是股东根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予以确认的;
2、优先认股权属于优先购买权的一种;
3、优先认股权的其他法律性质。
(1)又称买方。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若保险事故发生于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前,则原保险契约上的利益之归属应具体分析:若于买卖之际,出卖人纯为买受人之利益而投保,则保险赔偿金应属于买受人,但于未受清偿之价金内,出卖人仍保有其利
(2)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3)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买受人的权利是什么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3)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3)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4)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的部分,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5)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6)试用买卖的买受人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7)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股权权属转移股权交付股权转移时间股权转让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纠纷体现在股权权属转移的界定,也就是股权在什么时候发生了转移、股权转让实际完成的时间界定。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大多数人都是私底下签一份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就以为已经完成了交易,买受人想当然的认为已经成了公司的股东,也有很多股权交易中,买受人已经实际进入了公司担任领导或管理者的职位。然而,一旦发生了纠纷才发现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总结我接触过的及代理过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实际经验,下面梳理一下股权转让的流程及各个阶段的法律效果。从股权转让的流程来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第二阶段、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出资及出资额的记载;第三、去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变更。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中,一份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基础,没有这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就没有要求变更登记的依据;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性决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合法性,要使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就必须严格把握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尤其是对外转让股权时不能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关于如何签订一份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这里就不再多述。
那么,签了一份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后,是否就后顾无忧了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的股权发生变更时,应在企业章程、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然后还要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在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对股权变更进行登记即为企业内部的登记手续,而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手则为企业外部的登记手续。
那么、股权变更的公司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的法律效果有什么不同股权权属是在什么时候发生转移的
就内部登记而言(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这一制度的基础在于:首先,股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其权属的变更无法以实际交付的形式完成;但股权转让同时又是一种物权性的履行行为,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欲使股权转让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则必须设定某种方式完成股权的交付。
其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协议只能证明相关当事人对股权转让确认和同意,不能成为交付的标准,只有在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才能完成法律上的交付。
因此,企业章程及股东名册中对股权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就成为股权转让协议得以履行完毕必不可少的条件,即内部登记的完成意味着股权的交付和相应物权的转移,也就是股权权属在此时发生了转移。
就外部登记而言(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律之所以创设这一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将公司股权的变动对外进行公示,是股权的变更在公司外部得以确认,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其作用是将股权的所有人予以固定,以便确认相应权利义务的归属,对于股权转让的实际完成并无影响,在外部登记未完成的情况下,原股东只是丧失了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即工商登记变更也是一个向社会公示的过程,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股权转让后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对公司的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行为效力认定主要有转让行为生效、无效、效力待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裁判者一旦认定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即一年的除斥期间)已过,往往不会在前面两个实体性问题上过多纠结。因此,除斥期间应当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转让股权给个人不算违法。但如下情形除外:
1、出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其对股权没有处分权利的;
2、程序违法。例如,外部转让的,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侵害他人的优先购买权;
3、其他情形。
此外,股权转让时需要注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