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对于“出资与不出名”的实际出资人或者“出名不出资”名义出资人对外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要注意维护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注意维护交易安全,可以类推适用“动产善意取得”规则,认定其效力。
名义出资人擅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第三人为善意的,原则上应确认有效。由于公司章程、股权名册等股东资格书面证据对外公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记名股东即为出资股东,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记名股东非实际出资人的,构成善意无过失。因此,名义出资人即使被认定为不具股东资格,第三人仍可即时取得名义出资人转让的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应被确认有效。至于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名义出资人擅自转让股权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具有股东资格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具有股东资格的实际出资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名义出资人不是实际出资人的,第三人存在恶意,股权转让合同应确认无效。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法院应追加名义出资人参加诉讼,首先对股权的归属进行确认。如股权归于实际出资人,股权转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如股权归于名义出资人,则应适用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人依据实际出资人提供的实际出资证据,信赖其具有股权身份并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因实际出资证据(如划款凭证)未经公示,不具有对抗经过公示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效力,第三人本身存在缔约过错,其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被确认无效后,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实际出资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六)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第一,缩短产品的生产时间。
首先,大多数民营企业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严重影响了产品的生产效率,延长了产品生产所用的时间,也就减慢了资金周转,使一部分不必要的资金被占用在生产领域中,所以,要缩短产品生产时间,进行技术改造完成设备升级是首要任务;其次,过去许多民营企业的生产模式是大批量单品种模式生产,而现今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与客户要求的日益提高,小批量多品种将是目前的主要需求,根据市场的需求,企业的需要生产模式也需要转变,并且小批量的生产模式本身就缩短了产品的生产时间,为企业节约了大批量的制造过程成本。
第二,加强对存货资金的管理。
民营企业要合理地确定材料采购经济批量,减少库存,降低成本。库存商品要做到以销定产,就近销售,缩短库存周期,减少商品积压,不断降低销售费用。同时,也要严格的控制生产过程中在产品、半成品的数量,加强企业的成本核算与控制,使在产品、半成品等在各个工序间顺利地流转,减少生产过程的停滞。
第三,加强对现金的管理。
确定最佳现金持有量,节约现金管理成本,做好对现金的回收和支出工作,重视对闲置资金投资,增加现金收益。
第四,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要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要降低坏账损失率。
股东死亡办理股权转让的方式:
1.应当由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新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可以自行转让股权,股东与其他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股东死亡,那么该股东的股份应该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继承,按照继承人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办理股权转让,同时到工商管理机构进行股东变更等级,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是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是章程中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所需资料:
1、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4、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5、验资报告
6、审计报告
7、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8、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10、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11、新股东的注册证明和身份证明
12、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和副本2)
干股员工基于协议,并非出资获得,一般采取奖励等方式赠与给员工。
干股取得的几种情形:
1、干股既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但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附条件股份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份。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难以认定,客观上要求法院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变更登记。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