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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欲使股权对外转让发生法律效力、且无后顾之忧,需通过以下程序或法律关系依秩、渐进地完成:

    1、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成就。

    2、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

    3、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承认新股东、涂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

    4、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托管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的民事行为股权托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接受股份制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股东所持股权进行集中登记管理的行为。股权托管的全称是股权的委托管理,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所谓委托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法律关系。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效,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股权的,不能一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过程中,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如何处理,需要首先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首先需要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如果章程中有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其他股东不同意如何处理的规定且有效的,应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如果章程中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则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股权,如果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注:如果变更未涉及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信息,则无需变更)。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合理,不得对股东股权未经作价即以原出资额价值直接转让。

    实践中常有法院将股东的原出资额作为股权转让的价格。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它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概念。出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向公司缴付的财产,在公司设立完成后,出资就转变为公司财产,此时,出资人已成为公司股东,其缴付的“出资”已转化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因此,股东之间或向第三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公司设立之初的“出资”。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没有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民法典》第429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及质押登记存在一定的监管难题。原因在于,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众公司属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对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东进行登记。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状况随时处于变动之中,要求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股权登记,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 100人看过2024-01-17

      撤销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有民法典54条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有效的。

    2、股权转让协议,如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即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严格履行。未进行工商变更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合同生效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生效时间的方式:一般人认定,双方协商一致,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认定转让生效。而股权转让登记,一般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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