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有以下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例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公众性行为等;
2、违约风险;
3、转让存在违规部分,导致产生相应损失的风险;
4、其他风险。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效力:股权转让会产“生的效力有受让股东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权益、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权的对外的转让,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二、救济:进行相关诉讼仲裁等。
对于资产结构和经营效益良好的公司,股权意味着更多的利益,反之,股权则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和责任。股权的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转移,将会引起转让前后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当事人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许多利益冲突和诉讼纷争正是由此引发。
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致使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受让方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
1、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如下: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权收购不是必须做资产评估。
1.个人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企业重组。
3.国有资产转让。为防治国有资产流失,保护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到国有资产一切经济变动行为,都应该进行资产评估。
股权转让协议撤销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撤销权。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或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
4、因胁迫而订立的;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没有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的条件。
股权转让生效要件:
(1)协议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已签定股权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情形,而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已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司法实践中,部份法院将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转让生效要件,将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这是混浠了债权行为物权变动行为,违背了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