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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去工商部门领取公司变更申请书的有关表格(包括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根据他们的要求进行手填或打印有关文件并加盖公章或股东签字。

    2、写好股东的退股支出单及记账凭证,如果是转股,还要写好股东的入股收款单及记账凭证.如果是老股东,就不用进行验资了;如果是转让给新的股东,还需要将这部分投入资本进行验资。

    3、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4、去银行存入投资款: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账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5、带上所有表格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所有资料提交工商部门,三日后换取新的营业执照。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

    股权质押和财产抵押对对应的标的物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股东将股权质押,不影响公司将财产抵押。如果股权质押在先,且质押合同中就公司财产抵押、处置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遵从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如有违反,可以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财产抵押办理了登记,已经依法设立,通常情况下也不能以股权质押在先要求撤销财产抵押或确认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股权托管是公司的股东将股权委托给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行使股权。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如资产收益权)是否能以托管的方式由他人行使,存在法律空白。从股权的性质来开,股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一种'私权利',股东作为权利主体,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利对自己拥有的股权作任何处分,包括将财产性权利托管给受托人行使,法律对股权托管的规范应立足于规范托管行为对其他股东的影响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而不应对股东处理自己的财产权利作不必要的干涉,这是法律作为经济发展的保航护驾者的使命所决定的,因此对于股东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委托给他人行使应无可厚非。
  • 100人看过2024-01-17

    隐名股权,是指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登记的股权。

    公司诉讼中,经常发生显名人未经隐名人同意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对于此类股权转让,显然不能因为未经隐名人或者说实际出资人同意即否定转让的效力。因为,就法律而言,显名人乃当然合法的股东,隐名人可依其与显名人之间的协议诉请确认其股东资格,但在未确认之前,隐名股权的形式合法持有人仍为显名人,隐名人只能依据其与显名人之间的协议,对隐名股权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利。

    故当显名人转让隐名股权时,受让人没有义务了解隐名股权的事实,即便明知隐名股权的存在,仍然可以从显名人处受让股权。此时,隐名人所能享有的法律保护,最多只能要求显名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归于自己,这是其与显名人之间隐名持股协议的必然延伸。更何况,有些隐名持股协议还对隐名股权的转让问题有着明确的约定,法院只要充分尊重此类约定,照此裁处即可。

  • 100人看过2024-01-17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

    1、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般情况下,在签订股权转让转让协议时,合同当事人双方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完毕之后,合同双方需要根据协议来履行自身的义务。因为如果在过户之后其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那么守约方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身的利益。
  • 100人看过2024-01-17
    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一种买入期权,可以认购其股票。它赋予持有人在一定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发行公司一定股份的权利。对于融资公司来说,发行认股权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手段。认股权证本身包含期权条款,持有人在认购股份之前既没有债权也没有股权,只有认购股票的权利。但发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认股权证筹集现金,也可以用于公司成立时对承销商的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风险不同

    对企业而言,股权融资的风险通常小于债权融资的风险,股票投资者对股息的收益通常是由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发展的需要而定,与发展公司债券相比,公司没有固定的付息压力,且普通股也没有固定的到期期日,因而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融资风险,而企业发行债券,则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此种义务是公司必须承担的,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当公司经营不善时,有可能面临巨大的付息和还债压力导致资金链破裂而破产,因此,企业发行债券面临的财务风险高。

    (二)融资成本不同

    从理论上讲,股权融资的成本高于负债融资,这是因为: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较高,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会较高;另一方面,对于筹资公司来讲,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而且股票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而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债务融资成本。

    (三)对控制权的影响不同

    债券融资虽然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能力,但它不会削减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如果选择增募股本的方式进行虹信融资,现有的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就会被稀释,因此,企业一般不愿意进行发行新股融资,而且,随着新股的发行,流通在外面的普通股数目必将增加,从而导致每股收益和股价下跌,进而对现有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对企业的作用不同

    发行普通股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和抵御风险的基础,主权资本增多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价值,增强公司的信誉,可以为企业发行更多的债务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获得资金的杠杆收益,无论企业盈利多少,企业只需要支付给债权人事先约好的利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而且利息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当企业盈利增加时,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获得更大的资本杠杆收益,而且企业还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可赎回债券,以便更加灵活主动的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其资本结构趋向合理。

  • 100人看过2024-01-17

    1、第一部分:陈述守约义务。

    2、第二部分:违约赔偿。如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所设定的义务,或所作陈述与保证有任何不实,导致另一方收到损害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约定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因请求赔偿而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

    3、第三部分:重大违约。特别指出协议中几处关键的条款,如违反这些条款,视为重大违约。发生重大违约的,违约方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特定数额的违约金,此外还可考虑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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