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8、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14、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15、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转让股权所属公司的,应当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6、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购买权而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受让股权的非股东的,应当通知该非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7、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应当对国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没有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8、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了公司注册资本,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股权变更的区别
第一、交易场所的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3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除对其国有股权转让要求是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外,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场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第二,交易形式的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25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公司法》第140条和第13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通过转让股票进行的。记名股票是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无记名股票是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进行转让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表现出来的,除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是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外,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形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第三、对股东转让限制的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没有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其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章程有不同约定的,以章程约定为准。
第四、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申报其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他们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而对于这些人员所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1、股份转让时间与成交方式、涨跌幅限制
股份转让的转让日为每周的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3:00。转让日申报时间内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在3:00钟之后进行一次性集中配对成交。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2、委托方式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份转让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委托方式。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限价委托是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股份、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股份的委托。投资者不得进行融券委托和融资委托。
3、暂停转让与终止转让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股份转让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公司申请暂停转让:公司于转让日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当日暂停转让,下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转让日的,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暂停转让,直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的第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公司于转让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等决议,当日暂停转让,下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公司于转让日公布其他涉及股份变化的公告,当日暂停转让,下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
股份转让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的职权所做出的可能对股份的转让产生较大影响的决议于股份转让日公告,转让股份当日暂停转让,下一个转让日恢复转让。
股份转让公司获准上市或被收购,即终止股份转让。
(一)必须是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注册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二)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大于等于200万美金等值货币;2名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高管。
(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1、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大于等于1500万美金等值货币;单个合伙人出资大于等于100万美金等值货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2、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六)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1、公司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当事人;
2、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是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利害关系人;
3、工商、外汇、投资等国家行政机关是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定管理人。
不能。理由如下:
一、股权是一种财产权,不能抵押,只能是权利质押;
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有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虽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没有明确规定,但这违反了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即法人的财产独立性,肯定是法律不允许的。
就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清算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