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要想使所出具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写欠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2、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3、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4、注明双方当事人及立据日期。
总之,只要写把欠款的原因、款数写清楚,欠款人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认股权证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权利内容,权证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如果在权证合同中规定持有人能以某一个价格买入标的资产,那么这种权证就叫认购权证。如果在权证合同中规定持有人能以某一个价格卖出标的资产,那么这种权证就叫认沽权证。
(二)行使状况而言,认股权证亦分为欧式和美式认股证。
美式认股证:持有人在股证上市日至到期日期间任何时间均可行使其权利。
欧式认股证:持有人只可以在到期日当日行使其权利。欧式认股证为香港最常见的股证类别。
然而,无论股证属欧式或美式,投资者均可在到期日前在市场出售持有股证。事实上,只有小部分股证持有人会选择行使股证,大部分投资者均会在到期前沽出股证。
权证的交易实属一种期权的买卖。与所有期权一样,权证持有人在支付权利金后获得的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与否由权证持有人自主决定;而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持有人按规定提出履约要求之时,负有提供履约的义务,不得拒绝。简言之,权证是一项权利:投资人可于约定的期间或到期日,以约定的价格(而不论该标的资产市价如何)认购或沽出权证的标的资产。
大股东无权踢出小股东,一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任何人能剥离股东身份,只有股东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同意被回购才能实现股东身份的剥离。所以股东出局的方式只有股权被转让或被回购。
大股东一般不能开除小股东,只有通过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才能将股东除名,大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表决权,但必须是该股东经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才可以开除。
股权质押比例的计算方式是,按照质押的股份在总的股份中所占的份额来计算。股东质押股权时,必须依法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办理股权的出质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公司分立如果全体股东同意的,可以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