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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人看过2024-01-28
    股权转让不一定要股东会决议。

    1、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不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有转让协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5人看过2024-01-28
    公司破产小股东也需要负责。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东无论大小,都应当承担责任,只是承担的大小限额有所区别。
  • 107人看过2024-01-28
    申请破产时需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10人看过2024-01-28
    公司破产不需要股东同意。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公司破产与否是不需要公司股东同意的,而是由法院进行裁决。股东可以协商一致将公司清算、解散。当然,股东也算是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破产申请权。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称为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称为非自愿破产。
  • 442人看过2024-01-28

    两个是独立的公司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那么是可以开发票的。

    比如,A和B公司都一个股东的公司,A公司购进甲材料,其中部分销售给了B公司,而B公司有库存乙工且销售给A公司,那么他们之间的销售是可以互相开具发票的。

    但是,A和B公司没有商品交易,却互开具发票,是违法的,绝对是不可以的。

  • 108人看过2024-01-28
    影响征信,但在其他方面有限制:
    (1)工商黑名单限制三年,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税务方面会限制终身,税务不仅仅限制法人和负责人,还包括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其名下其他公司不能正常报税,不能参与国有企业招投标。
  • 107人看过2024-01-28

    公司违法吊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6、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7、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8、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 107人看过2024-01-28

    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不得为股权被冻结的股东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

    2、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股权进行评估时,公司需要配合人民法院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如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提取。

    3、公司股东股权冻结后,公司不得办理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对公司的股权融资业务会带来不利影响;

    4、如果股东股权被处置,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甚至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对公司的发展造成潜在不利影响;

  • 111人看过2024-01-28

    1、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后,可以申请破产的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股东是不能申请破产的。

    2、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4、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114人看过2024-01-28
    1、股东会选举董事的流程如下:
    (1)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召开股东会,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举事项作出决议;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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