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权转让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可以委托他人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不可以用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未办工商变更登记
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陆先生是某快递有限公司的记名股东。2004年,因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不佳,陆先生与同是该公司股东的张先生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持有的该公司4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张先生,张先生在协议生效后支付了转让款,但因公司公章丢失未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2006年,该公司经营状况改善,陆某见公司利润可观,遂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评析】
根据新《公司法》第33条,工商变更登记并非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法定要件,而是对抗要件。也就是说,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工商变更登记,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只是该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陆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因此,陆先生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值得一提的是,为减少纠纷,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后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B小股东欲转让股权可绕开股东会程序
2004年10月,王小姐与李先生、周先生共同出资60万元成立了一家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王小姐的股份份额为20%。2005年12月,王小姐因家庭经济困难,欲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好友朱先生。但占有股份80%的李先生和周先生以股东会的名义,多次阻挠王小姐与朱先生的股权转让,使王小姐非常苦恼。
【评析】
新《公司法》第72条为小股东的股权转让扫除了一定障碍,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公司的小股东可以直接绕过召开股东会的程序,只要通过书面通知就可以行使其转让股份的权利了。根据该规定,在大股东对小股东对外股权转让进行阻挠的情况下,小股东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要求其在30天内给予答复,若在规定时间内其他股东没有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小股东可以直接持该通知到工商局就其股权进行变更。
C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2月成立,经济效益一直良好。2005年6月股东王先生向股东会提出:公司效益不错,为何不分红公司大股东李先生的解释为:你所见到的只是表面的,真正的收益并不怎么理想,等经济效益再好一点就分红了,你不要急!李先生的解释令王先生大为不满。
【评析】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针对这一情况,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提前解约的赔偿如下: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一个月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