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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股权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

    2、对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如果股权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股权可能会被拍卖用于抵债。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
    一、转让的客体不同。
    资产转让的客体为资产,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份。
    二、来源不同。
    资产来源于三个方面,即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股权则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份。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权,资产转让所让渡的是资产。就资产而言,与其说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如说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等。就一个公司或者企业而言,资产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得的财产,他是一个整体的概念。而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中,非公司制企业不存在股权。
    三、交易的主体不同。
    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犯股东权利的行为。相应地,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份,不能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侵犯。因为股东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就已经把财产所有权交付给公司,以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获得股权。公司一旦注册成功,就成为一个与公司股东完全不同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它与公司的股东是平等关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的处罚如下: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阴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阳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100人看过2024-01-17
    1、一是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转换模式为:由金融工具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此时合并方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2、二是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转换模式为:由金融工具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此时需要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3、三是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转换模式为:由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此时合并方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不用再追溯调整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4、四是对被投资单位减资导致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换模式为:由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此时需要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5、五是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但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转换模式为:由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此时应对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也就是需要追溯调整。

    6、六是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转换模式为:由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此时应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间的债权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当适用有关规定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起即生效,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特别生效要件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与其他合同类型一样,依法生效后即在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效力,尚未产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根据债权规则,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依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支付股权价款等合同义务,受让人则有权要求出让人交付股权,履行股权移转义务。

      二、股权交付——当事人间的股权变动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出让股东应依协议履行转让股权之义务,究竟以何种方式作为股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公司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其一,所谓股权变动即指股权易主,出让股东丧失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股权易主的直接表现在于受让人能够行使、支配股权。要达到如此效果,只需出让股东的交付行为即可实现,而无须公司内部登记甚至工商登记,受让人可凭借出资证明书等证明文件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和工商行政机关履行登记义务。正如有学者认为:“尽管公司没有给予实际所有人以所有权,但实际所有人是‘真正的’所有人,能够迫使名义所有人交出股利,或者签署适当的文件以使实际所有人能行使表决权或成为名义所有人。”其二,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协议书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1.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

    3.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

    4.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阴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阳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时间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需要的资料有什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9、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1、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2、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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