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的处罚如下: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经营范围增加的办理流程:
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做出变更;
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三、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如果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则应当在依法取得批准后,再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