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持有公司的万元股权(其中认缴万元)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付给甲方万元股权转让款以购买甲方在
公司的上述万元股权。
三、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享有以上转让部分股权在
公司的权益,亦不承担相应义务,以上转让部分股权在公司相应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承继(其中甲方未缴付的注册资本余额万元由乙方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缴足)。
四、自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司登记机关,另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盖章(非自然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
年月日
受让方盖章(非自然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
年月日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未实缴的股权可以转让,可以按两种方式转让: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一、什么是内部股权转让
内部股权转让是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二、有限公司内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最好在章程中予以明确,避免扯皮)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2、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所以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事宜和条件应当在告知中予以明确,。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4、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股东之间内部股权转让规定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