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协议如下:
    委托代理人:职务:
    受让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占合营公司____%的股权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_作质押,
    现甲方已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已对该股权拥有有效的处分权,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任选一款)。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按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甲方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的合营公司的债务,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代为承担,但应由甲方负责偿还。股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公司董事会组织)对公司进行审计,甲方按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应在其股权款中扣除。本协议生效后,尚未清结的以及审计报告以外属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或由乙方先行承担,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任选一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1、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
  • 100人看过2024-01-17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应由当事人议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 100人看过2024-01-17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这是依据股权表现形式的不同所作的划分。随公司形态的差别以及公司资本组成方式的不同,公司股权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如无限公司以及有限公司的资本并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其公司股东权益仅以持有份额、出资份额来体现,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则是以等额股份来组成。所谓持份转让,即持有份额的转让,在我国即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转让。所谓股份转让,随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以及股票转让。所谓一般股份转让,即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份转让,它既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却并未出具股票的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经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在我国实收资本制下所谓的股份转让,通常是指已缴纳资本但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

    所谓股票转让,则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原则上只能给已经缴付股款的股份持有者出具,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式凭证,故股票的转让更多适应于有价证券的转让规则。随股票表现方式的不同,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与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这是以股权转让是否以书面为载体所作的划分。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甚至是特别书面的方式(如公证)来进行。

    与书面转让股权相对应,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地发生着,尤其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方式更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如记名股票一般采用背书签名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可凭简单的交付即可改变股权的占有,尽管背书签名或交付皆非股权转让的协议,但它们却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存在。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是否即时转让所作的划分。凡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支付着即进行的股权转让,为即时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现实之中,股权即时转让的情形显然更为普遍,而股权预约转让的情形则多是出于规避法律或者章程的需要。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亦不得转让,为规避此类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公司设立三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等与他人签署以不再任职为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约股权转让。

    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这是以公司是否参与股权转让所作的划分。股权乃股东享有的权力,股权的转让也应当只是股东行使其股权处分权的法律体现,故公司原则上无须参与股权转让事宜,无义务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主体。现实之中,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亦占据着股权转让的主要形态。但公司并非不得参与股权转让事宜。现实之中,受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的邀请或者基于代理股东转让股权的需要,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亦大量地存在。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之所以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法律意义。但同时也不得不注意到,当前我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由公司擅自代为转让股权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权处分股权的情形,其股权转让难以成立。

    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应由当事人议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 100人看过2024-01-17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应由当事人议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权转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两种形式。《公司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限制,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设有一定的限制。

    2、《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质押融资利率是多少
    股权质押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方式,股权质押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债务利息,但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约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股票质押融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
  • 100人看过2024-01-17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 100人看过2024-01-17
    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2、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3、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4、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率低的问题

    公股权实行第三方托管,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过去银行之所以不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主要因素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像上市公司那样实行第三方托管,也无政府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民法典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首次明确了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政府职能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必须拥有非上市公司所有股东的登记信息,才能对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股东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但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时,一般只登记公司前三位股东,其他股东只是备案。若登记所有股东的信息,工商部门的登记工作量将增加几十倍,还需投入巨资建立庞大的股东管理信息库。这都超出了工商部门人力和财力的许可。因此必须依托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信息平台,为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登记提供依据。

    二、托管机构自身问题

    目前,股权托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扶持。对此有关专家建议,股权托管交易所应当树立诚信形象,让服务对象满意,以企业改制为先导,以股权托管为基础,以企业融资为目标,全力做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服务,为股权托管的顺利推进开个好头。一方面要建立好完善配套服务和有关研发、使用配套电子登记、查询系统,让股权登记托管为适应大规模无纸化交易需要的平台。另一方面,由于尚未出台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的政策文件,还希望能通过有关部门和政府积极支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股权托管会像很多新生事物一样存在诸多困难,社会各界应当勉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共同呵护股权托管的健康成长。

    三、企业自身问题

    众所周知,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产权流转的重要平台,规范股权管理是实现产权公开、公正、公平流转的基础和前提。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其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必须严格依法运行。但现在的情况是,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而股权转让等流转行为以及股权质押等融资行为,对股东名册的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旦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公示力不足,企业的股权流转以及融资行为必然受到限制。这已成为当前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